【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3 0:00:00

邱廷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廷雄,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住福建省将乐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12日被将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2018年2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邱杰明,福建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将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将检诉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廷雄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某1、连某、连摇⒃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将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朝颖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某1、连某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的诉讼代理人肖某、被告人邱廷雄及其辩护人邱杰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廖某2及其诉讼代理人何某亲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邱某、福建将乐联丰木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某1、连某、连摇⒃某以其拟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邱某、廖某2、福建将乐联丰木业有限公司另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邱某豪廖某2金、福建将乐联丰木业有限公司的诉讼,并与被告人邱廷雄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下旬,被告人邱廷雄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在福建将乐联丰木业有限公司锅炉房旁边的车间建圆锯台,并廖某1荣口头约定锯板。邱廷雄廖某1荣的陪同下挑选并购买了圆锯片、圆锯台廖某1荣随后对锯台进行调试和试机。4月13日16时许廖某1荣和妻熊某1英在锯木板时锯片突然爆裂,碎锯片击中廖某1荣身体右侧,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邱廷雄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圆锯机用于生产导廖某1荣死亡,应负事故的直接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邱廷雄于2017年6月11日到将乐县公安局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被告人邱廷雄的刑事责任。认定被告人邱廷雄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邱廷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邱廷雄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邱廷雄具有自首情节;邱廷雄在家庭困难的情况下,仍能尽其所能先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损失。建议对被告人邱廷雄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下旬,被告人邱廷雄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在福建将乐联丰木业有限公司锅炉房旁边的车间建圆锯台,并廖某1荣口头约定锯板。邱廷雄廖某1荣的陪同下挑选并购买了圆锯片、圆锯台廖某1荣随后对锯台进行调试和试机。4月13日16时许廖某1荣和妻熊某1英在锯木板时锯片突然爆裂,碎锯片击中廖某1荣身体右侧,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廖某1荣系右液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调查,邱廷雄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圆锯机用于生产导廖某1荣死亡,应负事故的直接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邱廷雄积极配合调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邱廷雄于2017年6月11日到将乐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邱廷雄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5.8万元,并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廖某2金的证言证实:①2017年4月13日下午4点多,邱廷雄雇来帮助锯木板廖某1荣夫妇在联丰木业公司内锯木头廖某2金听到“啪”的一声响后,看廖某1荣倒在地上,其右胸靠手臂的位置被破碎的圆锯片击中,地上有一块碎了的圆锯片。他马上打电话报警,并通知了邱廷雄。廖某1荣使用的这种圆锯台只要有样品,机械加工店都会做,这种锯台买过来都没有合格证,是三无产品。③事廖某2金赔偿了死者家属6.5万元。④联丰木业公司的股东蔡某2喜廖某2金邱某豪陈某2仁。公司现主要廖某2金邱某豪实际负责,他负责一车间邱某豪负责二车间。发生事故的车间系二车间。⑤事故发生前,联丰木业公司未制定规范的安全生产制度,没有人负责检查安全生产,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组织安全学习,也没有进行岗前培训。事故发生后,公司有补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相关材料,并廖某2金担任联丰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⑥联丰木业有限公司的木材加工许可证有效期是10年,2017年许可证已到期后未去年检。⑦宝丰木业有限公司在2016年已经倒闭,只剩厂房,公司负责人陈某3宝。

2.证人邱某的证言证实:①事故当天,他在联丰木业公司办公楼二楼,廖某2打电话说他哥哥邱廷雄的锯板厂出事了,有工人受伤了,他跑到事故现场,看到廖某1受伤倒在地上并且流了很多血,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了。②廖某1系邱廷雄雇的锯木工,廖某1使用的圆锯台系邱廷雄提供的,所使用的锯片是由邱廷雄和廖某1一同去五金店购买的。③廖某1使用的该类公母锯台,只要有图纸,机械加工店都会制作。该类锯台的挡板是木板做的,没有安装导向刀。该类锯台没有合格证。④联丰木业公司的股东有蔡某2、廖某2、邱某、陈某2。公司现主要由廖某2负责,廖某2负责一车间,邱某和陈某2负责二车间。事故发生的地点是邱某、陈某2负责的车间。⑤事故发生后,邱廷雄从莆田赶回,并给了五万元用于廖某1抢救,后又凑了五万元给廖某1家属。⑥邱廷雄租用联丰木业的场地进行生产活动没有经得廖某2的同意。联丰木业公司的木材加工许可证系廖某2在管理。

3.证人熊某1的证言证实:①2017年4月13日下午三四点左右,她和丈夫廖某1在联丰木业公司一个车间内使用圆锯台锯木头,正在高速运转的圆锯片突然破裂,碎片击中廖某1右侧胸部,廖失血过多死亡。②廖某1是邱廷雄打电话叫去锯木板的,锯台是邱廷雄提供,工资按锯的木板立方算钱,一立方是145元。廖某1所使用的锯台有进行过改装。③共收到赔偿款17.3万元,其中,廖某2给了6.5万元,邱廷雄给了10.8万元。④联丰木业对廖某1、熊某1未进行过安全培训。

4.证人廖某3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13日下午,廖某3到联丰木业公司锯木头,廖某1在离他六七米的另一台锯台上锯木头,下午三四点,他听到“砰”的一声,看见廖某1倒在地上,流了很多血,旁边还有一个女工给他捂伤口。后廖某2来到现场并打电话,过了十分钟左右救护车就到了。在联丰木业锯木头,没有人对他进行过安全培训。

5.证人陈某1的证言、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检测报告证实:①2017年3月份下旬邱廷雄和另外一个人到他的将乐县恒信五金机电商行买锯片,在挑选锯片时,另外一个人有用手弹两片锯片,在弹800毫米的锯片时他说锯片声音不对,他说800毫只有这一片,后两人就买了750毫米和800毫米的锯片。②该圆锯片是从上海华亭工具有限公司在福建省南平市的经销商购买的,该锯片是正规、合格的产品,注册商标是“华亭”牌,是知名品牌,其购进的这批锯片也有相应的检测报告。

6.证人陶某的证言证实:①联丰木业公司廖某2管理左侧,邱某管理右侧。②4月13日联丰木业公司发生安全事故,一人死亡,当天晚上,工业园区一个女同志打电话给他,让他补安全方面的材料。第二天上午,这位女同志就带着两个年轻人到公司帮忙补材料,补了安全领导机构小组,小组上写廖某2是组长,还补了不少安全内页的材料。一起补材料的还有林某。

7.证人林某证言证实:①联丰木业公司的股东有蔡某2、廖某2、邱某、陈某2。公司只剩廖某2和邱某两人,其中锯板车间由廖某2负责,压刨车间由陈某2和邱某负责,4月13日发生事故的车间系压刨车间。②联丰木业公司法人是谭某,因木材加工许可证需要年检,廖某2向谭某要身份证办理相关年检材料,但谭某不肯,廖某2没办法年检,只好重新申请另一个木材加工企业,申请的材料系林某和陶某一同去办理的,又因重名一直被退回,直到廖某1出事的几天,新申请公司的营业执照才审批下来。

8.证人蔡某1、邓某的证言、车间厂地租赁合同及营业执照证实:将乐县永盛木业加工厂与将乐县庆林香料开发有限公司是租用联丰木业有限公司的场地,并与联丰木业公司代表廖某2签订车间厂地租赁合同,租金是交给廖某2。廖某2有跟他们说过他们租用的这一半厂区是廖某2负责。

9.将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的《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经法医学尸检鉴定,死者廖某1的死因系右腋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10.福建将乐联丰木业有限公司“4.13”机械伤害事故技术鉴定报告证实: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圆锯机操作手工作时用力过猛、站位太正及事故单位使用非标设备等,违反了国标GB20179-2006《木工机床安全手动进给圆锯机和带移动工作台锯板机》规定的第5.2.2条、第5.2.7.1条和第5.2.5条之规定才导致本事故的发生。

11.福建将乐联丰木业有限公司“4.13”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及将乐县人民政府批复证实:①福建将乐联丰木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25日,该公司木材经营(加工)批准书为将乐县林业局核发,有效期至2017年2月。②事故鉴定情况,经鉴定证实涉事锯台为非标产品,不符合GB20179-2006之相关规定要求。③事故责任认定:邱廷雄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圆锯机用于生产导致廖某1死亡,应负直接责任;廖某1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应负重要责任;邱某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邱廷雄使用等,应负现场管理责任;廖某2未履行相关规定,应负直接管理责任;谭姣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④事故发生的场地为该公司股东之一邱某同意租借给其哥哥邱廷雄生产经营,事故锯台为邱廷雄提供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⑤直接原因:该公司使用非标纵剖圆锯机未安装防护装置,即没有安装安全导向刀(亦称分料刀)和安全防护罩,移动工作台锯卡部位也无内镶(钳)硬质木块或硬塑。

12.将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书》、将乐县公安局的《受、立案及到案经过》证实:事故发生后将乐县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2017年6月9日11时许,事故调查组将该案移送至将乐县公安局。经电话通知,邱廷雄于6月11日到将乐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受询问,将乐县公安局于6月12日立案侦查,并于当晚将邱廷雄刑事拘留。

13.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证实:2017年8月23日,将乐县公安局民警对邱某提供的6块圆锯片碎片进行扣押,该6块圆锯片系4月13日发生事故的爆裂的圆锯片碎片。

1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

15.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证实:邱廷雄于案发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前科。

16.调解协议、调解书、收条及谅解书证实:被害人近亲属已收到赔偿款22.3万元,其中,邱廷雄支付15.8万元,廖某2支付6.5万元。邱廷雄与被害人廖某1的亲属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17.被告人邱廷雄的供述:①2017年3月底,他雇佣被害人廖某1为其锯木板,地点在将乐积善工业园区的联丰木业有限公司一个车间内,经过调试锯台,4月12日开始锯木板,13号下午他接到廖某2电话说廖某1被碎锯片击中身体,后流血过多死亡。②廖某1所使用的圆锯台系他和廖某1到将乐宝丰木业购买的二手圆锯台,是廖某1挑选的;圆锯片系他和廖某1到将乐恒信五金机电商行购买的,由廖某1挑选了一片800毫米、一片750毫米的锯片。该圆锯台有经过改装和修整。碎锯片系出自800毫米的锯片。③这种圆锯台只要有样品或者图纸师傅都会加工,圆锯台只有一个薄木板做的简易挡板,只能挡木屑、小木块,挡不住锯片。廖所使用的圆锯台是没有安装挡板和导向刀的。④邱廷雄租赁联丰木业有限公司车间锯木板,事先有和股东陈某2通过气,和股东邱某(他的弟弟)口头说好了,事后也跟公司的另一股东廖某2知会了一声,但没有书面合同。⑤公司和邱廷雄都没有对廖某1和他的妻子进行过安全教育学习、培训等,邱廷雄也未为廖某1提供相应的安全防范设备。⑥事后邱廷雄积极赔偿了廖某1家属10.8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廷雄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提供的安全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廷雄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5.8万元,并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上述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邱廷雄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可以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邱廷雄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郑翠榕

人民陪审员许建生

人民陪审员李爱华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黄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