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张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25年3月8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王某甲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25年3月8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王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何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日起至2018年4月1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田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被告人侯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二、被告人张某、王某甲共同赔偿晋州市环境保护局支付的处置废酸的费用108.0140万元。(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