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维持淮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6刑初724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陈继珍、扬冰冰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淮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6刑初724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陈继珍、扬冰冰的量刑部分;
三、原审被告人陈继珍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4月22日止)。
四、原审被告人扬冰冰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11月18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