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被告人李某兴在没有相关建筑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向贝某城承包了位于潮南区两英镇古溪村高田片一楼房的建设工程,并将该工程的木板安装及拆装工作分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沈某福。同年11月14日,被害人杨某秀(沈某福的妻子)在施工过程中,因没有采取相关安全防护设施,从五楼坠地,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兴主动报警,后被公安机关带回审查。归案后,被告人李某兴如实交代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事实。
经法医检验,杨某秀死因符合高坠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同年12月7日,被告人李某兴一方与被害人杨某秀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共人民币33万元,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方位图,发案现场拍照,两英派出所抓获经过说明,红场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材料,申请书、调解协议、收条,证人沈某福、沈某华、杨某良、张某德、冉某林的证言和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