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19 0:00:00

李某兴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兴,男,1957年6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因涉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6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8]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兴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乐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被告人李某兴在没有相关建筑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向贝某城承包了位于潮南区两英镇古溪村高田片一楼房的建设工程,并将该工程的木板安装及拆装工作分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沈某福。同年11月14日,被害人杨某秀(沈某福的妻子)在施工过程中,因没有采取相关安全防护设施,从五楼坠地,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兴主动报警,后被公安机关带回审查。归案后,被告人李某兴如实交代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事实。

经法医检验,杨某秀死因符合高坠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同年12月7日,被告人李某兴一方与被害人杨某秀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共人民币33万元,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方位图,发案现场拍照,两英派出所抓获经过说明,红场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材料,申请书、调解协议、收条,证人沈某福、沈某华、杨某良、张某德、冉某林的证言和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兴在未取得建筑资质的情况下承包建筑工程进行作业,且没有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1人死亡,被告人李某兴对该重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兴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兴案后自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以及案后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等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兴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兴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渭泓

代理审判员马卫南

人民陪审员吴宏丰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