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12 0:00:00

付习中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习中,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邵阳市邵东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3日被羁押,同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6日、9月14日被监视居住。

委托辩护人王文奕、陈冬霞,广东法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8]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习中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2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7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习中及辩护人王文奕、陈冬霞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习中系汕头市澄海区嘉骏玩具贸易商行的经营者,因经营的需要,于2013年8月10日向陈某1租赁位于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街道美新区31巷16号的建筑物作为其商行存放货物的仓库。在租赁期间,被告人付习中在该建筑物未经消防机构消防验收合格、未设置紧急疏散通道的情况下,安排员工谢某1、范某1及范某1的妻子王某1在该仓库的阁楼居住。2016年3月3日凌晨4时许,该仓库的电线短路,喷溅熔珠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着火,火灾造成居住在阁楼内的谢某1、范某1、王某1死亡。2016年3月3日,被告人付习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鉴定:经过宏观观察和金相组织分析,判定样品为一次短路作用形成。

经理化检验:检验范某1、王某1、谢某1的心血中均检出一氧化碳成分,范某1心血中的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为20%,王某1心血中的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为45%,谢某1心血中的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为50%。

经法医学尸体检验:范某1尸表检验未发现致命性机械性损伤;根据尸表检验所见,结合心血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检验,死者范某1符合烧死;王某1尸表检验未发现致命性机械性损伤,根据尸表检验所见,结合心血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检验,死者王某1符合火场窒息死;谢某1尸表检验未发现致命性机械性损伤,根据尸表检验所见,结合心血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检验,死者谢某1符合火场窒息死。

经汕头市公安消防支队澄海大队火灾事故认定:起火时间为2016年3月3日4时许;起火部位为付习中向陈某1租用的临时搭建出租房首层中部偏西侧;起火点为首层距东墙5.1米,距南墙10.8米(1.5米xl.5米范围内)处;起火原因系首层距东2墙5.1米,距南墙10.8米(1.5米x1.5米范围内)处的电线短路,喷溅熔珠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

案发后,被告人付习中已分别与被害人谢某1、范某1、王某1的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谢某1、范某1、王某1的家属均请求对被告人付习中免予刑事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习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陈某1、陈某2、范某2、谢某2、王某2、陈某3的证言,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刑事案件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理化检验检验报告,火灾事故原因报告,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开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习中无视国家法律,其安全生产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习中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书面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且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条件,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付习中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付习中在本案中所起作用小,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意见,经查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付习中系自首的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付习中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付习中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椰波

审判员陈丹桂

代理审判员余劲夫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林湃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