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习中系汕头市澄海区嘉骏玩具贸易商行的经营者,因经营的需要,于2013年8月10日向陈某1租赁位于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街道美新区31巷16号的建筑物作为其商行存放货物的仓库。在租赁期间,被告人付习中在该建筑物未经消防机构消防验收合格、未设置紧急疏散通道的情况下,安排员工谢某1、范某1及范某1的妻子王某1在该仓库的阁楼居住。2016年3月3日凌晨4时许,该仓库的电线短路,喷溅熔珠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着火,火灾造成居住在阁楼内的谢某1、范某1、王某1死亡。2016年3月3日,被告人付习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鉴定:经过宏观观察和金相组织分析,判定样品为一次短路作用形成。
经理化检验:检验范某1、王某1、谢某1的心血中均检出一氧化碳成分,范某1心血中的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为20%,王某1心血中的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为45%,谢某1心血中的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为50%。
经法医学尸体检验:范某1尸表检验未发现致命性机械性损伤;根据尸表检验所见,结合心血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检验,死者范某1符合烧死;王某1尸表检验未发现致命性机械性损伤,根据尸表检验所见,结合心血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检验,死者王某1符合火场窒息死;谢某1尸表检验未发现致命性机械性损伤,根据尸表检验所见,结合心血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检验,死者谢某1符合火场窒息死。
经汕头市公安消防支队澄海大队火灾事故认定:起火时间为2016年3月3日4时许;起火部位为付习中向陈某1租用的临时搭建出租房首层中部偏西侧;起火点为首层距东墙5.1米,距南墙10.8米(1.5米xl.5米范围内)处;起火原因系首层距东2墙5.1米,距南墙10.8米(1.5米x1.5米范围内)处的电线短路,喷溅熔珠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
案发后,被告人付习中已分别与被害人谢某1、范某1、王某1的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谢某1、范某1、王某1的家属均请求对被告人付习中免予刑事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习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陈某1、陈某2、范某2、谢某2、王某2、陈某3的证言,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刑事案件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理化检验检验报告,火灾事故原因报告,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开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