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5 0:00:00

赵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7年10月24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5年5月份起,被告人赵某某未办理证照在临潼区西泉街办东赵村张刘组经营水泥预制厂,没有安装漏电保护装置。2017年7月2日13时许,赵某某雇佣的工人王某某在该厂使用手持振动板进行模具预制作业时,被电击死亡,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经西安市临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7.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这是一起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接受刑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适用缓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马煜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