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13 0:00:00
公诉机关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金召,男,1963年5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商城县。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犯罪,于2017年6月6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月25日被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8年2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金召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洪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金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3日14时许,在商城县汪桥镇肖坳村柳某家新建房屋建筑工地上,被告人肖金召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安全生产设施,未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操作施工,致使其雇请的工人肖乃成在施工过程中从二楼楼顶上摔下后死亡。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肖乃成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双方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
另查明:被告人肖金召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肖金召已按调解协议赔偿了死者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死者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金召庭审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发案经过、到案经过、死亡协议书、死亡谅解书、收条、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等;证人肖某、柳某、陈某、黄某的证言;鉴定意见:尸检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金召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在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未采取防护安全措施,违章作业,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肖金召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已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金召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被告人肖金召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之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潘洁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