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有财、朱石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朱石凤的辩护人提出:一、被告人朱石凤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朱石凤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朱石凤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请求法院对年迈的被告人朱石凤从轻量刑,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有财、朱石凤的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有财、朱石凤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关于鹅埠镇上北村委鹿湖村“两违”查处情况说明》《违法违章建设处理通知书》《责令停止通知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火化证》《遗体火化证明》《关于要求对刘德福、朱海平给予从轻处理的情况报告》《朱海平建住宅楼汇款给刘某2的单据》《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情况说明》《广东省公安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图表》《地皮转让合同书》、银行转账清单、转账凭证、现场照片,证人李某1、谭某2、谭某3、丁某、姜某2、罗某、李某2、吴某、周某、唐某、易某、汪某、朱某1、陈某、朱某2、刘某1的证言,《关于对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11.01”事故的初步认定意见》《关于对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11.01”建筑施工坠亡事故鉴定结论的复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刘有财、朱石凤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