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2017年6月,被告人于宗龙与闫某签订《建筑工程合同书》,承包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义和村闫某住宅房屋建设工程,进行除地基以外的楼房建筑及辅助性施工。后被告人于宗龙联系王某1、王某2等人搭建吊板进行外墙粉刷。2017年6月16日8时许,被告人于宗龙在吊板未经相关部门验收、且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与王某1、王某2站在吊板上粉刷外墙,在施工过程中王某1摔落地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1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于宗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于宗龙已与被害人王某1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宗龙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2、徐某、梁某、闫某、王某3的证言、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赣公物鉴(病理)字[2017]13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协议书、前科劣迹调查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真实、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