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2 0:00:00

被告人安民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民昌,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横山县,汉族,小学文化,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2017年9月1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黄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检察院以黄龙县院公诉刑诉(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民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王文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民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被告人安民昌承包了黄龙县石堡镇曹店新村村民何全明家加盖二层房屋工程。8月12日9时许,施工人员吴某某在二楼楼道拉手推车的过程中,因临空一侧未设置防护栏等安全设施,手推车一边车轮走空,导致人和车一起摔到一楼,造成吴某某头部等多处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庭审中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安民昌赔偿被害人亲属8万元损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安民昌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安民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何全明、申志荣、李均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黄龙县安全生产管理局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诊断证明,尸表检验笔录、座谈记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民昌组织工人为他人加盖二层房屋,违反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未在施工现场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等安全设施,造成一人在施工过程中坠亡。其行为构成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民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安民昌赔偿被害人亲属8万元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归案后能如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安民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日起至2018年8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高凤芹

审判员李瑜

人民陪审员王侃民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王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