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0年4月26日,仙桃市中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桃市中星电子)经工商部门登记成立,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沙湖原种场环场西路21号。2016年6月27日,该公司在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登记,获准生产四氯化钛、盐酸等危险化学品至2019年6月26日。
2017年5月13日上午,时任仙桃市中星电子精镏车间组长的被告人邢某某当班时,供电中断。被告人邢某某未按仙桃市中星电子《精制停电安全作业指导书》的操作要求操作,在关闭精镏车间1号生产线塔顶泄压阀时,未关闭相应的氮气阀门,导致精馏车间1号生产线处于憋压状态。被告人邢某某在《岗位交接班记录》及交接班会上,亦未进行交接说明。同日20时许,时任仙桃市中星电子精镏车间组长的被告人付某某接班,担任DCS电脑报警控制系统监控室操作员。在被告人付某某当班期间,恢复供电。恢复供电后,氮气恢复输送。由于关闭了泄压阀,未关闭氮气阀,致使精镏车间1号生产线压力超过设定限值,DCS电脑报警控制系统的位点PT-201B处出现参数异常。被告人付某某违反仙桃市中星电子《精制DCS操作作业指导书》的规定,未检查出位点PT-201B处报警系统存在异常及该位点的参数异常并予以及时处置。处于憋压状态的生产线压力持续增大,精镏釜和塔系统连接处的橡胶垫片、橡胶盲板被压破,生产的四氯化钛大量泄漏,并在空气中形成腐蚀性盐酸气体。仙桃市中星电子员工在用消防水枪冲散盐酸气体时,致气体烟雾随风飘至仙桃市沙湖原种场、仙桃市沙湖镇油合村等地。该区域群众被紧急疏散,2218人不适就诊,农业、渔业、林业大面积受损,直接经济损失1349414.24元。
经审理另查明:2017年6月3日,被告人邢某某、付某某在仙桃市公安局投案。
经审理又查明:案发后,仙桃市中星电子赔偿被害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经审理还查明:2018年2月6日,仙桃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审前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建议对被告人邢某某、付某某适用非监禁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吴某1、谢某1、胡某1、郑某、张某、陈某1、吴某2、汤某、李某、刘某1、朱某、沈某、叶某、光某、付某、杨某、王某、吕某、段某、陈某2、万某1、万某2、陈某3、董某、高某、刘某2、严某1、严某2、熊某1、谢某2、邓某、熊某2、汪某、郭某的证言;被告人邢某某、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涉案照片;仙桃市沙湖原种场《关于中星电子四氯化钛泄露的情况报告》;仙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仙桃市中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5.13”泄露事故调查情况说明》;仙桃市中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5.13泄露事故调查报告;仙桃市利安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星公司四氯化钛泄露事故对周边农作物影响鉴定意见;泄露事件林木损失评估报告;泄露对水产养殖影响的评估;仙桃市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中星电子一体化作业文件;中星公司精制一线岗位一体化作业文件;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赔偿凭证;办案说明及被告人邢某某、付某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