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某、杜某某在未办理合法手续、未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的情况下,在租住的青州市开发区东郎村付某某的院落内非法存储汽油并出售。
2017年4月11日22时17分许,储存在院子门楼内的汽油爆燃,发生火灾,致使一起租住的张某甲死亡。经青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符合生前烧死。
本案民事赔偿部分,经本院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付某某、鲍某某、魏某某、张某乙、杜某某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物证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及事故现场照片,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