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15 0:00:00

沈育伪造公司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育,男,1976年3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湘市,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某某社区某某栋某某号。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5年5月6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3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2015年7月3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6月27日被临湘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朝辉,湖南雄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临湘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7]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育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伟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育及其辩护人李朝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2011年7月25日,湖南省化工农药产业基地管委会委托湖南省国鼎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对临湘市儒溪化工园的“湖南省化工农药产业基地供排水管网一期工程”实施公开招标,并在湖南省招投标监管网发布招标信息。沈某某(不起诉)联系了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等公司,被告人沈育同陈某某联系并挂靠岳阳顺意工程有限公司,在报名投标时与沈某某商量,如工程中标由沈育来做,沈某某入股投资300万元钱,不参与施工和管理,分利润200万元。后招标开标后岳阳顺意工程有限公司中标。2011年8月25日签订施工合同,第一标段标的价为10278306.48元。

被告人沈育在湖南省化工农药产业基地供排水管网一期工程污水管道施工中,未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减少管道检查井修

建、污水管道未做“闭水试验”,导致污水管道排污发生渗漏事

故,造成周边地区水污染。经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司法

鉴定所鉴定:湖南省化工农药产业基地供排水管网一期工程(第

一标段)污水管道工程鉴定为不合格工程,无修复价值。

二、伪造公司印章罪

被告人沈育在承建湖南省化工农药产业基地基础设施污水管道时,于2011年10月8日至2013年1月12日,在岳阳顺意工程有限公司授权书和湖南省化工农药产业基地基础设施污水管道闭水试验报验申请表上,使用自己伪造的岳阳顺意工程有限公司印章。

本院认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到案经过、招投标资料、管道闭水试验记录表、申请表、转帐明细;2、证人何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廖某某、方某、刘某一、苏某某、潘某某、邹某某、付某某、吴某某、刘某二、戴某、李某某、易某某、陈某某、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沈育的供述和辩解;4、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文件检验鉴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育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伪造岳阳顺意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沈育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认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沈育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污水管网工程不合格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育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沈育如实供述了自己伪造公司印章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

经审理查明: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被告人沈育挂靠岳阳顺意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中标临湘市儒溪化工园的“湖南省化工农药产业基地供排水管网一期工程”后,于2011年8月25日签订施工合同,第一标段标的价为人民币10278306.48元。临湘市儒溪化工园的供排水管网一期工程,分为沟槽开挖、供排水管网铺设和土方回填等项目。岳阳顺意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工程第一标段,即供水、污水管道的铺设施工,被告人沈育为工程承包人和施工人;沟槽开挖和土方回填另由他人负责施工。供排水管网一期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未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中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问题,曾发出了监理通知书,临湘市工业园区管委会未要施工方按设计与国家标准予以整改;在污水管网沟槽开挖后,对基底较硬地段未做承载力试验,对淤泥地段虽然采取了打木桩的方式对基底进行了加固,但承载力仍不符合标准;污水管道铺设后未进行闭水试验,土方回填亦未按要求进行。污水管道竣工验收时,被告人沈育做了假的闭水试验记录,通过了验收。由于污水管道多处破裂,投入运行后导致有毒废水渗入雨水管网直接排放,造成了环境污染事件,但损失问题尚不清楚。2015年4月,经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污水管网为不合格工程,无修复价值,不可投入运行。该工程已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427904.55元。

二、伪造公司印章

被告人沈育在承建湖南省化工农药产业基地基础设施污水管道时,于2011年10月8日至2013年1月12日,在岳阳顺意工程有限公司授权书和湖南省化工农药产业基地基础设施污水管道闭水试验报验申请表上,使用了其伪造的岳阳顺意工程有限公司印章。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户籍证明:被告人沈育于1976年3月2日出生,其涉嫌犯罪时系成年人;

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沈育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3、管网一标施工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授权书证明:临湘市儒溪化工园供排水管网一期工程中的管网铺设工程由岳阳顺意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标的价为10278306.48元,被告人沈育负责工程管理、协调等相关事宜;

4、(2016)湘0682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临湘市儒溪化工园供排水管网一期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未按设计要求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问题发出了监理通知书,临湘市工业园区管委会未要施工方按设计与国家标准予以整改;在开挖污水管网沟槽后,对基底较硬地段未做承载力试验,对淤泥地段虽然采取了打木桩的方式对基底进行了加固,但承载力仍不符合标准;污水管道铺设后未进行闭水试验,直接土方回填亦未按要求进行。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被告人沈育做了假的闭水试验记录,通过了工程竣工验收。该污水管道由于多处破裂,投入运行后导致有毒废水渗入雨水管网直接排放,造成了环境污染事件;污水管道工程投资额2974890.03元,已支付1427904.55元;

5、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管网招投标一标段是岳阳顺意工程公司以1027万中标,实际施工负责人是沈育;管网施工过程中,大的方面还是按要求做的,如果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有些地方是没有达到的。污水管网没有做闭水试验,还有土方回填进行了分层压实,但没有达到设计要求,也没有做压实后的试验;

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下半年管网一期工程开始施工,他和另一个监理员王磊在现场监理,发现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向施工方发了监理通知单,并且把通知单也送给了工业园管委会,提出了要求整改。工程施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工程中标单位没有施工人员在现场;二是沟槽开挖后,地勘单位和设计单位没有参加验槽,没有达到设计要求。有的地方开挖后是淤泥,检测基底承载力为零,无法承重,按照规定应该由设计方出具技术方案,但工业园管委会没有通过设计院,后来采取打木桩的方法,但是承重效果无法保证,会导致基底不稳下沉;三是工程管道原材料没有及时送检;四是污水管道铺设后在土方回填之前没有做闭水试验,有的地段因为槽深,怕垮坡,要抢进度,前段接管道,后段就填土;五是土方回填没有按标准夯实;

7、证人邹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陈某某带姓沈的老板到公司商谈,要借他公司(岳阳顺意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去竞标儒溪工业园湖南省化工农药产业基地供排水管网一期工程,他将资质借给了他们投标中了标。工程由沈育负责,他跟沈育谈好了2O万元工程管理费。工程转给沈育后听说工程款打入他自己的账户,公安机关给他看了授权书后,才发现沈育伪造了顺意公司的授权书,将工程款结算到沈育自己的账户。授权书上的公章下面没有防伪码,是伪造的;

8、证人陈某三的证言证明:临湘市儒溪化工园供排水管网一期工程,他负责土方开挖和回填工程;

9、证人易某某的证言证明:网管一期工程施工阶段未做闭水试验,工程有质量问题导致管道渗漏,无法正常运行;

10、被告人沈育的供述证明:2011年8月下旬,岳阳顺意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价为1027.8306元。公司授权他为项目负责人,整个工程是他负责管理、施工,2013年下半年完工。他伪造了“顺意公司”的授权书,工程款直接汇到了他的账户,污水管道闭水试验报验申请表上亦使用了伪造的印章,是他在岳阳街上找人雕的,已丢掉。管网工程质量有问题,未做闭水试验,未通过验收。2014年污水排放管道发生了渗漏事故,造成周边地区水污染。《湖南省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对该工程鉴定为不合格工程,无修复价值;

11、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湖南省化工农药产业基地供排水管网一期工程(第一标段)污水管道工程鉴定为不合格工程,无修复价值;

12、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文件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告人沈育在“授权书”上使用的“岳阳顺意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系伪造。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育私刻公司印章进行民事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育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罪名成立。临湘市儒溪化工园的排水(污水)管网一期工程,被告人沈育负责施工了该项工程中的管道铺设,不排除其在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另一部分工程,即管道沟槽开挖是由他人施工完成,该工程中的淤泥地段采取打桩方式对基底进行加固,但承载力仍不符合要求,亦可能基底下沉时会导致铺设的管道破裂;建设单位把关不严,只求工程建设速度,不按规范要求督促施工。综上,临湘市儒溪化工园的排水管网工程成为不合格工程,存在多因一果的事实。该工程因质量问题发生的安全事故所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以及被告人沈育应在其中所负法律责任,侦查、公诉机关均尚未查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犯罪,除了主观故意外,在客观方面,该罪必须是由工程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上的直接损失为构成要件,工程投资方面的损失,不成为构成此罪的条件。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育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认定被告人沈育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其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沈育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前,《刑法修正案(九)》关于伪造公司印章罪在主刑上没有变动,但增加了附加刑的内容,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对被告人沈育应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处罚。被告人沈育如实供述其伪造公司印章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育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沈育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责令被告人沈育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沈育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景星

审判员李跃进

人民陪审员方罗云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