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国民,男,1961年8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攀枝花鼎星钛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曾六兵,执业证号:15104200120703850,四川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家俊,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会理县,汉族,大专文化,攀枝花市鼎星钛业有限公司生产副总经理,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双铭,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汉族,高中文化,攀枝花市鼎星钛业有限公司生产部部长,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明波,曾用名:唐小花,男,1989年5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汉族,大专文化,攀枝花市鼎星钛业有限公司技术员,住贵州省桐梓县。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忠银,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倮果村党支部书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庆云,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汉族,大专文化,住贵州省织金县,攀枝花市鼎星钛业有限公司技术员。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