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7/9/22 0:00:00

郑冬梅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郑冬梅,女,1964年4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永清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永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冬梅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廊少刑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7年8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郑冬梅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表扬奖励4次。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冬梅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郑冬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郑冬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吕玲

审判员李鸿雁

审判员安勇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