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永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冬梅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廊少刑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7年8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郑冬梅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表扬奖励4次。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冬梅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