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昌平区(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30 0:00:00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郎凤权,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因涉嫌犯消防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羁押,同年3月23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翠翠,女,1980年7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因涉嫌犯消防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羁押,同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8]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郎凤权、郭翠翠犯消防责任事故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4日至2017年2月13日,被告人郎凤权伙同被告人郭翠翠在无照经营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黄平路西侧的大众浴池期间,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社区消防监督机构多次检查并发出停业整改通知后拒不停业整改,导致浴池于2017年2月13日0时许,发生火灾事故,造成浴池内工作人员郑××、任××死亡,租客刘××受伤。经鉴定,郑××、任××均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郎凤权、郭翠翠均具有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郎凤权、郭翠翠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郎凤权、郭翠翠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郎凤权、郭翠翠犯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郎凤权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郭翠翠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杜金星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黎博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