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22日期间,被告人孙美琴、孙树堂将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山河村孙家里22号改建的租房以口头协议的形式出租给郭某(另案处理)等人。2017年2月11日,消防监督机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闻堰派出所在对被告人孙美琴、孙树堂家租房进行检查时,发现存在辅楼二楼出租房用易燃泡沫夹芯板隔离成房间等多项消防隐患,责令被告人孙美琴、孙树堂于2017年2月17日前整改完毕,但被告人孙美琴、孙树堂在接到整改通知后未予整改。2017年4月22日凌晨,因郭某的过失引发火灾,造成租住在违章搭建的辅楼二楼出租房内的魏某2、童某、魏某3、王某2、赵某3等五人死亡及房屋烧毁的后果。经价格鉴定,火灾中财产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15381元,其中烧毁的电动自行车无法认定价格。
事发时,被告人孙美琴、孙树堂发现着火后,即要求其女儿孙某2报警,孙某2遂拨打119报警,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在现场的被告人孙美琴、孙树堂等带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孙美琴、孙树堂与死者魏某2、童某、魏某3的家属及死者赵某3、王某2的家属达成人民调解赔偿协议,相关款项已支付给上述死者家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美琴、孙树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某、杨某1、何某、孙某1、徐某、孙某2、赵某1、杨某2、曹某、李某、万某1、满某、万某2、葛某、谢某、罗某、张某、杨某3、韦某、楚铁齐、姚某、汤某、孙某3、来某、魏某1、赵某2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初步调查报告,责令改正通知书,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DNA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居民户口簿,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人民调解协议,收据,支票存根,收条,案发经过,被告人孙美琴、孙树堂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