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2/21 0:00:00

牛淑晶、杨勇、林洪、王政翔消防责任事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淑晶,女,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住长春市朝阳区,系长春市金源新世纪建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5日被逮捕,于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诉讼代理人施媛,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勇,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住长春市南关区,原系长春市金源新世纪建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部经理(主管消防)。因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5日被逮捕,于同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诉讼代理人廉颖,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洪,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系长春市金源新世纪建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安保部经理。因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5日被逮捕,于同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1986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双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1990年11月释放。

被告人王政翔,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住长春市二道区,系长春市金源新世纪建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家居饰品区经理。因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5日被逮捕,于同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经检刑检刑诉字(2017)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淑晶、杨勇、林洪、王政翔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冰飞、张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淑晶、杨勇、林洪、王政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12月24日,被告人牛淑晶成立长春市金源新世纪建材有限公司,自2007年,该公司陆续从长春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何某)租赁了闲置的1号、2号、3号、4号、6号、7号、9号、11号、12号、13号、17号厂房,并先后将这些厂房按营业区分割成若干铺位,面向社会招商,主营家居、建材,通过收取经营场所租赁费的形式赢得利益。

2013年1月14日,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消防科对长春市金源新世纪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六项重大火灾隐患,并向该公司下达了“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列明六项重大火灾隐患,责令该公司在2014年1月14日前整改完毕。2014年1月15日,消防部门复查时认为该公司的重大消防防患未整改,对该公司做出了罚款五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长春市金源新世纪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于2014年至2016年,与吉林省永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系列的消防维修保养协议、消防改造工程合同等,有吉林省永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长春市金源新世纪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进行消防改造。2016年3月31日10时许,长春市金源新世纪建材市场有限公司的家居饰品城(17号厂房,原为精品家具陶瓷城)发生火灾,经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77台消防战斗车辆、410名消防队员抢救,于当日14时将大火扑灭,烧毁该单位家居部分建筑、设备、商品和物品,未造成人员伤亡。

一审法院查明

经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火灾事故认定,此次火灾的起火时间为2016年3月31日10时许,起火部位位于长春市金源新世纪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家居城三层众意灯饰商铺(E区20号)仓库内部,起火原因为电气故障引燃仓库内的可燃物蔓延成灾。

被告人牛淑晶作为长春市金源新世纪建材市场有限公司的消防责任人,被告人杨勇、林洪、王政翔作为该公司的消防管理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在明知道该公司系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情况下,仍然没有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消灭火灾隐患。又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对停业商户要求送电开灯,因商铺无人看守,初期明火未得到及时有效控制。且案发当天,在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情况下,断水改造喷淋系统,以至于发生火灾时喷淋系统没有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致使火灾迅速蔓延和损失进一步扩大。

经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消防科统计,该次火灾造成过火建筑物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505.8721万元(其中,经鉴定,因本次火灾损毁的塑钢窗和电线共价值人民币3.347万元);383户商户过火遭受经济损失,据此保险公司和长春市金源新世纪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共计赔偿商户1328.9621万元。

被告人牛淑晶、杨勇、林洪、王政翔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牛淑晶的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牛淑晶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被告人牛淑晶积极对商户进行赔偿,并且得到了商户的谅解;3、被告人牛淑晶接到整改通知后积极整改,只是由于地块性质无法验收,并不是拒不整改。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牛淑晶免予处罚或判处缓刑。被告人杨勇的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杨勇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2、被告人杨勇应属从犯,被告人杨勇虽为金源大市场的副总,没有决定权,牛淑晶是消防的责任人。早在2013年经开消防大队就对金源大市场下发过整改通知书,而被告人杨勇是在2015年8月之后才到金源大市场的,杨勇到金源大市场后根据多年的经验,组织消防演练,进行消防培训等,并且在着火后及时参与救火。3、商户的损失已经全部获得了理赔,并且得到了商户的谅解。4、被告人杨勇系初犯、偶犯此前一贯表现良好。5、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杨勇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24日,被告人牛淑晶成立长春市金源新世纪建材有限公司,自2007年,该公司陆续从长春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何某)租赁了闲置的1号、2号、3号、4号、6号、7号、9号、11号、12号、13号、17号厂房,并先后将这些厂房按营业区分割成若干铺位,面向社会招商,主营家居、建材,通过收取经营场所租赁费的形式获取利益。

2013年1月14日,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消防科对长春市金源新世纪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六项重大火灾隐患,并向该公司下达了“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列明六项重大火灾隐患,责令该公司在2014年1月14日前整改完毕。2014年1月15日,消防部门复查时认为该公司的重大消防隐患未整改,对该公司做出了罚款五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长春市金源新世纪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于2014年至2016年,与吉林省永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系列的消防维修保养协议、消防改造工程合同等,由吉林省永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长春市金源新世纪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进行消防改造。2016年3月31日10时许,长春市金源新世纪建材市场有限公司的家居饰品城(17号厂房,原为精品家具陶瓷城)发生火灾,经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77台消防战斗车辆、410名消防队员抢救,于当日14时将大火扑灭,烧毁该单位家居部分建筑、设备、商品和物品,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火灾事故认定,此次火灾的起火时间为2016年3月31日10时许,起火部位位于长春市金源新世纪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家居城三层众意灯饰商铺(E区20号)仓库内部,起火原因为电气故障引燃仓库内的可燃物蔓延成灾。

被告人牛淑晶作为长春市金源新世纪建材市场有限公司的消防责任人,被告人杨勇、林洪、王政翔作为该公司的消防管理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在明知道该公司系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情况下,仍然没有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消灭火灾隐患。又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对停业商户要求送电开灯,因商铺无人看守,初期明火未得到及时有效控制。且案发当天,在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情况下,断水改造喷淋系统,以至于发生火灾时喷淋系统没有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致使火灾迅速蔓延和损失进一步扩大。

经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消防科统计,该次火灾造成过火建筑物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505.8721万元(其中,经鉴定,因本次火灾损毁的塑钢窗和电线共价值人民币3.347万元);383户商户过火遭受经济损失,据此保险公司和长春市金源新世纪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共计赔偿商户1328.9621万元。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如下证据:

1.案件的发破案经过以及涉案被告人的主体身份的相关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卷一P1-8,证明2016年3月31日就金源大市场着火,同日长春市公安局指定经开分局侦查此案,经开分局于同日对金源新世纪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消防事故案立案侦查。当日,被告人杨勇、何某、林洪、王政翔传唤到公安机关,4月2日,牛淑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被告人牛淑晶、杨勇、林洪、王政翔、何某的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电话查询记录,卷二P356-366,证明上述各被告人在案发时均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告人林洪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0年12月释放,2011年曾涉嫌诈骗,被告人牛淑晶、杨勇、王政翔无前科劣迹。

3.各被告人主体身份的相关证据:长春市金源新世纪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卷三P230,证明金源大市场住所在经济开发区欧美工业园,2004年12月24日注册成立,系自然人独资企业,牛淑晶为法定代表人。杨勇和林洪、王政翔的岗位情况说明,卷三255,由金源大市场人事部赵莉提供的情况说明,证实杨勇2015年8月17日入职,在金源市场主要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及消防培训工作,王政翔于2015年7月14日入职,主要负责经营区的工作,林洪2012年入职,主要负责卖场的安全保卫及卖场道路畅通工作,杨勇、王政翔入职未满一年,金源市场没有与二人签订劳动合同,林洪本人不同意参保,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4.牛淑晶、林洪在消防部门的“金源市场消防责任人”备案材料,卷三P328-331,经开分局消防科提供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备案表、消防安全责任人备案表、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证明2015年3月1日,林洪(经理)作为金源建材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在消防科进行了备案。牛淑晶作为金源建材市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科进行了备案。

5.消防安全责任书:(有效期间2016.01.01-2016.12.31)杨勇对牛淑晶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卷三P340-341,牛淑晶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人与杨勇(总经理)作为主管安全生产责任人责任日期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安全保卫部经理林洪作为主管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责任人杨勇签订了消防安全责任书,卷三P338-339。陶瓷二三楼经理王政翔作为主管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责任人杨勇签订了消防安全责任书,卷三P336-337。

6.“金源家居大卖场安全生产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架构图,“金源家居大卖场火灾扑救领导小组”架构图、“金源家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流程”卷三247-254,该证据由金源大市场提供,证明消防工作、火灾扑救领导小组总指挥是杨勇,副总指挥林洪,应急突发事件处理组长是杨勇,副组长是林洪。在处理流程中明确了火灾处理程序。流程记载王政翔是家居饰品二、三区区域经理,有起火后报警、扑灭火灾、救人等义务。

7.被告人牛淑晶供述笔录,卷二P64-85,证实牛淑晶是长春金源新世纪建材市场有限公司的法人,长春金源新世纪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消防工作总负责人是牛淑晶,事务的具体实施是由杨勇负责,他的工作包括消防设施的改造,消防巡视员的招聘,以及消防方面的培训。2013年经开区消防队将我公司列为重大火灾隐患下达了整改通知书,金源建材市场聘用永成消防公司,委托该公司对我公司进行消防改造,之后消防部门又给我们下达了3到5次整改通知书,因为他们每次在消防检查的时候,都能发现消防问题。直到2016年3月31日火灾发生时,依然存在消防隐患,

火灾发生后,金源房地产公司自己申报损失为4699380元,经过经开区消防大队进行核损后认定为5058721元;金源市场383个商户的损失为11475000元,其中保险公司赔付9570000元,我单位另行赔付没来得及交保险的商户损失为1905000元,合计11475000元都是金源房地产公司先行垫付的资金。后期16户规模大的商户损失大,我们公司另行赔付16个商户损失共计1814622元,目前383个商户我公司全部赔偿完毕,共计赔付13289621元,所有商户表示满意。火灾造成建筑物和商户损失共计18348341元。

被告人杨勇供述笔录,卷二P87-108,证实杨勇是金源大市场安全生产部负责消防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协助牛淑晶管理金源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杨勇2015年8月中旬到金源市场工作后建立了一套消防管理制度。永成消防公司逐个商户改造喷淋,在施工的过程中区域性断水,改造的过程中没有营业,杨勇不知道这是违规的行为。直到案发前,金源市场也没有整改完。2016年3月31日着火的是金源家居大卖场3楼西侧卖灯具的展位。杨勇一直配合消防大队的人进行灭火。

被告人林洪供述笔录,卷二P109-127,证实林洪是长春市金源新世纪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安保部经理,2012年11月22日到长春市金源新世纪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工作的。职责主要是监督二道保安公司做好市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并组织市场内部保安做好疏导市场内部的交通。我还负责配合杨勇进行消防检查。2016年03月31日,金源大市场着火后我也积极参与救火。

被告人王政翔供述笔录,卷二P128-152,证实王政翔是长春市金源新世纪建材市场有限公司的家居、饰品区三楼的经理,具体负责空档口招商、租金收取、品类规划及调整、商户重大投诉、组织领导管理员日常工作,也包含消防工作。案发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这个情况其知道。案发后王政翔积极疏散楼内人员。

证人何某证言,卷二P153-166,证实何某是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长春市金源新世纪建材有限公司成立时法人就是牛淑晶。长春市金源新世纪建材有限公司的场地的所有权是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该楼没有经过消防验收,2013年曾因为消防隐患被长春市消防支队和消防大队下过停业整改文书,当时是牛淑晶和我办理的整改事宜,2015年年底省消防和市消防曾要求整改,金源大市场没有消防合格手续,但一直在办理过程中。

金源市场火灾现场录像及事故现场照片,卷三P232-236光盘,证明起火地点在金源市场家居楼。

13.火灾损失的相关证据:(1)鉴定意见,卷三P237-241,证明火灾造成金源市场承租金源房地产公司的厂房电线、塑钢窗的损失为33470元。(2)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卷四P73,金源市场的建构筑物及装修、设备及其他财产损失共计申报469.938万元。(3)金源市场垫付保险款的明细表及相关书证,卷三P231、卷四、卷五、卷六,证明长春市金源新世纪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在火灾发生后,经过核算共计产生经济损失1834.8341万元:其中保险商户383户,公司共计垫付1147.5万元,(其中319户商户,每户3万元标准,共计代保险公司垫付957万元,公司赔付商户保险190.5万元)金源市场自行赔付商户181.4621万元、基础设施起火建筑物损失505.8720元。

14.金源大市场的消防整改情况,卷八,证实(1)吉林省瑞泽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对长春市金源市场出具的检测报告,卷八P986-990、994-1007、1008-1022,分别为吉消检字(2015)第XG310、239、240号,证实瑞泽消防对金源市场7号、12号精品家具家电城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工程、消防系统工程、8号13号精品陶瓷城消防系统工程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合格。(2)工程合同,证实2014-2015年间吉林省永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金源大市场签订的消防改造工程合同:卷八P991-993、1023-1140。

15.消防整改文件,证实火灾中相关人员的负责依据。

本院认为

16.火灾事故认定书(长公消火认字【2016】第0001号),卷三P229,证实2016年4月8日,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此次火灾的起火时间为2016年3月31日10时许,起火部位位于长春市金源新世纪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家居城三层众意灯饰商铺(E区20号)仓库内部,起火原因为电气故障引燃仓库内的可燃物蔓延成灾。

17.长春市金源新世纪建材市场有限公司“3.3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金源新世纪建材市场有限公司“3.3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卷三P211-227,证实金源市场着火后,经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案件、监察等多个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的经过、事故原因、应急处理及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于2016年11月8日,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建议对牛淑晶、杨勇、林洪、王政翔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长春市人民政府以长府批复(2016)58号文件,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的处理意见,同意对牛淑晶、杨勇、林洪、王政翔追究刑事责任。

牛淑晶辩护人向法庭提供证明材料,证实1、被告人牛淑晶利用个人继续积极赔偿了商户的损失;2、对各商户进行开导,控制了各商户的情绪;3、认真做好整改工作。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牛淑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勇辩护人提供杨勇的档案、奖励证书,证实杨勇曾在1998年时被龙井市军队专业干部、被四平市消防支队、梨树市消防支队记个人三等工,及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杨勇具有多年的消防经验,工作业绩突出,为消防工作作出过重大贡献,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杨勇从轻处罚。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问题均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淑晶、杨勇、林洪、王政翔违反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施工时未采取防范措施,尚未验收合格时正常营业,造成严重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牛淑晶的辩护人提出牛淑晶并非拒不整改,一直在开展消防工程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金源市场并未获得消防部门的合格验收,依法不应当营业,但是牛淑晶无视消防隐患问题,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继续营业,即是未妥善实施整改措施,故符合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杨勇的辩护人提出杨勇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本案四名被告的工作职责当中都有防范火灾发生的内容,故本案不宜区分主从,对杨勇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杨勇辩护人提出,在杨勇到金源大市场工作之前,金源大市场就处于消防不合格的状态,因而对于火灾发生杨勇不应当负责,对此意见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在杨勇到金源大市场主管消防工作之后,由于杨勇疏于监管,未及时履行消防整改方案而导致火灾发生,故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牛淑晶、杨勇、林洪、王政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勇、林洪、王政翔在案发后经传唤到案,可以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牛淑晶自发到案,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四名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淑晶对因火灾造成财产损失的被害人给予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洪有前科,对其酌情从重处罚。经过社区调查,对本案四名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至于对所在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七十二条【缓刑的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牛淑晶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杨勇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林洪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王政翔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玉洲

代理审判员王若?

人民陪审员李婷婷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梁中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