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作为临湘市某某酒店的经营者,被告人李玲香在未通过消防安全检查并颁发《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酒店投入使用、营业。为此,临湘市公安局消防大队2017年5月向某某酒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使用;临湘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亦分别于2017年2月和6月两次向酒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但被告人李玲香拒绝执行,仍照常营业。2017年7月1日凌晨4时许,某某酒店703房房客彭某某抽烟引发火灾,酒店消防设施在火灾中并未起到应有的防火灭火功能,致使酒店某某房房客黎某、张某某死亡。经鉴定,黎某、张某某均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李玲香在现场配合施救,明知他人报警而等候公安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李玲香与被害人黎某、张某某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李玲香已按协议共计赔偿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并取得被害人黎某、张某某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玲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和抓获经过以及情况说明、安全检查情况登记表、整改通知书、临湘市公安消防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临湘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责令改正通知书、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检查记录、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临湘市某某酒店消防设施状况说明、临湘市公安局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某某连锁酒店管理合同、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人李某某、廖某某、郑某某、廖某一、袁某某、方某某、李某一的证言,被告人李玲香的供述和辩解,临湘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外表检验分析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