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庆国担任北京北方鑫地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人白建华担任安保部经理期间,二人负责市场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等事项。2017年4月28日,北京市昌平区公安消防支队在对北京北方鑫地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后,因该市场存在“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未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系统设置不符合规范”等火灾隐患,故对该市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业停产、停止使用,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白建华、王庆国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按要求采取相关整改措施。2017年6月5日20时许,该市场1号厅发生火灾,导致1号厅商铺及停放在1号厅外的汽车被烧毁或受损。经鉴定,部分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150余万元。后被告人王庆国、白建华在市场处置火情过程中被传唤到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庆国、白建华在庭审中并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1、周某1、陈某2、刘某1、张某1、孙某、程某、彭某、张某2、杨某1、严某、陈某3、周某2、周某3、李某、汪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杨某2、温某、杨某3、刘某2、杨某4、杜某、杨某5、陈某1、丁某、于某、王某2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110接处警记录及到案经过,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登记审核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防栓系统技术规范,消防监督检查笔录,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授权委托书,临时查封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车辆登记信息,鑫地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书,赔偿协议,解除合同协议,损坏车辆照片,现场照片,火灾事故认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