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21日被告人毛绍杰申请在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成立许昌魏都银河书店,经营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专门零售。2008年7月4日,被告人毛绍杰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该书店的经营范围为国内版图书零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2014年6月17日该书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允许经营国内版图书报刊零售,许可期限至2020年3月31日。
2014年5月,被告人毛绍杰在河南郑州图书展览会上认识陈某1(已另行起诉),并留了各自的手机号码。被告人毛绍杰结识陈某1后,知道陈某1有自己的印刷厂,可以随便印刷各类国内图书,也知道陈某1可以按照客户的需要随便印刷各类盗版书籍,陈某1是印刷盗版图书的专业人员。之后每到学校学期开学前夕,陈某1和被告人毛绍杰便相互联系,被告人毛绍杰将自己所需要的盗版书籍名称(各类《英才教程》、《举一反三》、《知识集锦》、《小学英语试卷》)和数量告诉陈某1或陈某1的合伙人赵某(已另行起诉)。陈某1和被告人毛绍杰谈好价格后(赵某证实各类《英才教程》的平均出价为2.942元,被告人毛绍杰供述各类《英才教程》的平均进价为3元),便去印刷,并联系车辆将被告人毛绍杰订制的盗版书籍送到被告人毛绍杰经营的魏都银河书店,运费由被告人毛绍杰支付。经查,自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毛绍杰先后通过农商银行和建设银行账户汇给陈某1(含陈某1妻子龚某开设的银行卡)和赵某1961300元(已扣除毛绍杰妻子马某归还陈某1的借款20万元)购买盗版图书。其中用于购买各类《英才教程》833300元;被告人毛绍杰以每套语文数学《英才教程》(两本)平均6元购进,又以每套7.8元的价格批发出售给湖南的尹理达等人44万余元,其余由被告人毛绍杰在其银河书店以每套8元人民币价格零售完毕。经核对,被告人毛绍杰从批发、零售语文数学《英才教程》盗版书籍中非法牟利达266484元。经江西省版权局鉴定,陈某1、赵某复制由被告人毛绍杰批发、零售的各类《英才教程》系侵权印刷品,即盗版图书,侵害了武汉出版社的专有版权和湖北世纪英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詹某先生的著作权。
此外,被告人毛绍杰还从陈某1、赵某处购进盗版书籍《知识集锦》、《举一反三》、《小学英语试卷》(吉林大学出版)近1128000元,批发给他人,被告人毛绍杰从中非法牟利67777.78元。
2017年9月7日,被告人毛绍杰到江西省永新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毛绍杰向公安机关预退赔了非法所得四十万元人民币。此外,被告人毛绍杰身患冠心病、已行搭桥术、缺血心肌病、心功能III级、高血压心脏病、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和脑梗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9月8日被告人毛绍杰销售的《英才教程》涉嫌盗版被立案的事实。
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毛绍杰于2017年9月7日主动到永新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事实。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证,证实永新县公安局对毛绍杰违法所得400000元予以扣押,存入工商银行永新县财政局账户。
4、毛绍杰通过农商银行打款给龚某(陈某1老婆)、通过建设银行打款给陈某1的明细;马某通过建设银行打款给赵某、通过建设银行打款给陈某1的明细及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毛绍杰及其妻子购买图书通过银行交易的事实。
5、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及营业执照,证实被告人毛绍杰于2003年5月21日注册许昌魏都银河书店。
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8号照片就是陈某1。
7、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毛绍杰已经成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8、江西省版权局版权鉴定意见书及永新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抽样取证记录,证实对《英才教程》系列图书进行抽样,《英才教程》系列图书样书为侵权复制品。
9、商标注册证,证实《英才教程》注册人湖北世纪英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
10、湖北省世纪英才文化有限公司证明,证实《英才教程》系我公司的注册商标,本公司为合法注册人,除授权武汉出版社使用外,未授权任何其他人使用。《英才教程》系我公司创始人詹某(任公司总经理)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自2010年4月至今,由本公司委托武汉出版社出版语文、数学1-9年级(上、下册),英语3-9年级(上、下册)。
11、湖北省版权局作品登记证书,证实登记号:鄂作登字17-2013-A20130623;作品名称:配人教教材;作品类别:文字;作者:詹某;著作权人:詹某。
12、武汉出版社证明,证实《英才教程》系湖北世纪英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授权我社出版的系列图书。自2010年4月出版以来,先后委托湖北新华印务有限公司、武汉市新华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恒泰印务有限公司、武汉中远印务有限公司、中印南方印刷有限公司、荆州市今印印务有限公司、枝江市新华印刷有限公司、湖北鑫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鄂南新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武汉安某印刷有限公司印制。除此以外,未委托其它印刷厂印制。
13、被告人毛绍杰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份,他从郑州图书展览会上认识了陈某1,后来就知道陈某1是专门印刷盗版书籍的,之后每到学期开学时间,陈某1就打电话问他要不要盗版的《英才教程》以及一些试卷,然后陈某1先给他发货,他再打款。从2014年底到2017年初,他一直从陈某1手上进购了盗版《英才教程》以及一些试卷,金额大概一百多万元,具体数额记不清了。陈某1说在新乡开了一个印刷厂,印刷厂可以随便印刷一些书籍,想印刷什么图书就印刷什么图书,当时就知道陈某1是专门印刷盗版书籍的。从陈某1手上进购盗版书籍《英才教程》、小学英语试卷(吉林大学出版)、《举一反三》、《知识集锦》这四种书籍。从陈某1进购盗版书籍后他通过自己农商银行账户向陈某1妻子龚某的农商银行账户打款,还有通过他的建设银行向陈某1打款,还有他妻子通过建设银行账户向赵某打款。他和陈某1的货款交易都是通过银行转账,没有现金交易。除了一笔他妻子马某通过建设银行打款给陈某1的二十万元是用于归还陈某1的借款,其余的款项都是他从陈某1手中购买盗版书籍的货款。根据调查,他和他妻子马某总共向陈某1以及其妻子龚某、赵某总共打款2161300元(其中有一笔马某通过建设银行打款给陈某1的20万元是用于归还陈某1的借款),都是用于购买盗版书籍的货款。购买的盗版《英才教程》系列图书大概有八九十万元(至少有八十万元),具体数额记不清了。盗版的语文《英才教程》进价3.8元一本,销售价是4元一本,盗版的数学《英才教程》进价3.7元一本,销售价是4元一本,盗版的英语《英才教程》价格记不清了,好像没有进购过英语。《知识集锦》进价每本4元,销售价4.2元,小学英语试卷(吉林大学出版)进价1.8元,销售价2元,《举一反三》进价每本4元,销售价4.2元。盗版的《举一反三》大概五六十万元,盗版的《知识集锦》二三十万元,盗版的小学英语试卷(吉林大学出版)大概也是二三十万元。陈某1、赵某事先印刷好盗版书籍,然后打电话联系他,问他需要哪些盗版书籍,量有多少然后他就在电话里告诉要的盗版书籍和种类和数量,之后陈某1就给他发货,他收到货后再打款。陈某1、赵某联系好车子把盗版书籍送到他的书店,然后他按之前谈好的价格支付运费给司机。在陈某1被抓之后,他和赵某联系过,因为买过盗版书籍,怕自己牵连进去,当时也很担心,赵某说没事的。从陈某1、赵某进购的盗版书籍放在他自己开的银河书店陆陆续续的卖掉了。《英才教程》盗版书籍卖给湖南的尹理达比较多,至少有四十万元,还有西安的魏老师(具体名字不知道)大概卖了四万元,剩下的盗版《英才教程》放在他开的银河书零售卖完了。尹理达是从武汉的图书展览会上认识的,西安的魏老师是在郑州的图书展览会上认识的。他打电话给尹理达,谈好价格他就发货,有时尹理达通过建设银行打款给他,有时是通过河南鸿泰物流有限公司代收,然后由河南鸿泰物流有限公司转账给他。只销售盗版《英才教程》给尹理达外没有销售其他的盗版书籍了。魏老师打电话给他,谈好价格后通过河南鸿泰物流有限公司代收,然后再由河南鸿泰物流有限公司转账给他。尹理达通过建设银行向他的建设银行转账28万余元,都是尹理达向他购买盗版《英才教程》的货款,另外通过河南鸿泰物流有限公司代收货款大概10多万元,他发货给尹理达都是通过河南鸿泰物流有限公司。认识吴有良,吴有良在他这里进过书,进过《360单元测试》、《知识集锦》、《单元品优卷》等,其中《知识集锦》是盗版书籍,其他的都是正版。吴有良从他这里进购书也是通过河南鸿泰物流有限公司发货的。吴有良通过河南鸿泰物流有限公司代收货款。听说陈某1的印刷厂在新乡,但不知道具体在什么地方,陈某1见过,可以辨认出来,赵某没有见过,只是通过电话。他知道正版的《英才教程》是武汉出版社出版的。从陈某1处购买的《英才教程》鉴定为侵权复制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没有异议。《知识集锦》其实就是叫《知识大全》。他个人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现在认识到错误,触犯了法律,他愿意积极退赃,希望可以得到政府的宽大处理。具体获利多少没有算,保守估计有24万余元。
14、证人赵某证言,证实他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新乡市高铁东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他在豫北印务公司做“摆页”,意思就是将机器上印好的纸张摆好,以便下个装订程序。当时这个豫北印务印刷《杂志》,当时他的工资是每天十块钱,在他们新乡市有很多厂印刷盗版书籍。当时陈某1开的公司叫安阳市云海印务有限公司,刚开始在滑县道口镇道口桥旁边的一个厂房。2014年陈某1就把这个厂迁至安阳市滑县西营地方生产。他记得陈某1还有一个妹妹在西营地方工作,还有个厂长,是滑县本地人。安阳市云海印务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其中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个姓白的,陈某1跟这个姓白的是合作伙伴关系。在陈某1的云海印务有限公司具体从事维修机器,要是机器坏了,他就去修修。他在豫北印务公司学会维修机器。陈某1是开印刷厂的,云海印务有限公司是陈某1开的。是印“农民社”的图书,都是彩色的纸张。这个云海印务有限公司有两台机器,工人有二三十个,当时有个滑县的厂长姓朱,他们都叫朱厂长(这个厂长听说已经死了),陈某1的妹妹叫“兰兰”也在这个厂上班,记得他去这个厂里时“兰兰”已经怀孕了,他的工资都是陈某1发的,一般是陈某1送到他家里。他是为陈某1工作,平时工作就是开货车送货拉单,陈某1要他送哪里他就把盗版图书送往目的地。他是从2016年为陈某1一起做事(因陈某1和他是搞盗版图书的),他一般就是跑业务拉单,把客户的需求记录下来,然后把客户的需求送到印刷厂去生产,等印刷厂的盗版书印制好再由他通过物流、快递送货。盗版图书业务单子全部是陈某1接的,有时陈某1把接的单子、样书交给他,印刷厂把业务单子的内容记录下来交给陈某1,要是陈某1同意的话,他就让印刷厂开始印制盗版书。“英”是指《英才教程》,“六数”是指六年级数学,印张16~0.162+0.35(0.35就是封面费用)=2.942元,这个2.942元就是这本书印刷厂给他的价格,20000就是2万册货的总的数量,得出的58840元就是印刷厂印这批《英才教程》的货款。像英五数、英六语等就是指《英才教程》五年级数学、《英才教程》六年级语文等图书,要是他手机存了单子,单子里面有字母是“英”字,全部是指《英才教程》,这些价格就是印刷厂最终报给他们的价格,然后他会把这些印刷厂价格拍照记录下来发给陈某1,陈某1看过同意后他再通知印刷厂开始盗印图书。价格由陈某1报给客户看过后,陈某1认为有利润可赚时再通知他让印刷厂盗印图书。客户会把需要的盗版图书数量(类型、种类)报给他和陈某1,然后他把客户的需求报给印刷厂,等印刷厂把客户需要的盗版书印制出来后,再由他通过物流单派送到客户。客户有时会现金结算,有时通过建设银行给他打款。不清楚《英才教程》的样书来自何处,有时是陈某1提供的,有时客户也提供样书。他手机里的《英才教程》都是印刷厂盗印好的图书,印刷厂发给他的。他向农村信用社卡(尾号7222)、陈某1妻子龚子娟信用社(尾号6229)打了很多款,是陈某1叫他把收到的货款打在这卡里,这些钱全部是盗版图书货款,没有债务纠纷。他跟陈某1有很多大额资金往来,这些资金全部用于盗版图书资金往来,有时客户打钱(或现金)给他,他再打给陈某1去支付印刷厂的货款,有时客户打钱给陈某1,然后陈某1再把钱转给他去支付印刷厂的货款,当然也有客户直接打款给他和陈某1,再由他们直接打款给印刷厂支付货款,不过他用现金支付给印刷厂的货款较多。印刷厂会给他们盗印图书的一点点回扣(提成),平均每本书可赚四五分钱。陈某1的客户一般有崔某、许昌有马某。他记得马某给他打了一批钱,他跟马某发过货,里面他有张豫德隆物流托运单,给崔某和马某发过货,崔某都是跟陈某1联系,货款都是打给陈某1。他联系厂家印刷的《英才教程》没有得到相关授权许可,知道就是盗版的《英才教程》。没有特意去印哪本书,哪本书有钱赚就去搞(意思就是盗印)。他和陈某1一共盗印了二十万余册《英才教程》,具体数额记不清了。他第一个微信号是用135XXXX1873注册登记的,微信名为“阳光总在风雨后”,另外一个是139XXXX5853手机号注册登记的,微信名为“诚信”。他的支付宝就是135XXXX1873注册登记的,已通过实名认证,真实名字是他的名字赵某,同时支付宝已捆绑了三张银行储蓄卡,分别为中国工商银行卡两张,尾号分别为2221、8782,还有一张建设银行储蓄卡尾号为3689。他和陈某1一般通过电话和微信语音聊天、支付宝语音聊天等方式跟陈某1联系业务。银行打款、现金等方式支付货款。陈某1的微信名是“地势坤”。他和陈某1协商好,赚到的钱刨去开支对半分,所有的钱都是用来业务资金周转,他拿了赚来的钱去开销,大概赚了十几万元,陈某1也会拿这些利润去还债。利润都是陈某1给他的,因为他跟陈某1干了这么久,他的个人开支开了三万余元,后他又分了四万元,后来他问陈某1做了这么多的量咋会没钱,陈某1说账记错了,为这事他们吵了一架,陈某1就跟他说以后赚了钱会多争给他一些,当时拿不到也没有办法,陈某1是如何弄丢钱他也不清楚。《陈某1与赵某建设银行记录明细表》里面的资金往来大多数是他做盗版图书资金往来,有小部分(几万块)是他跟陈某1资金拆借,尤其是2016年7月开始陈某1陆陆续续打了很多资金,这些资金就是客户购买盗版图书款(比如《英才教程》),这些钱他都用去支付那些厂家盗印图书款,在2017年后就是打款给陈某1,由陈某1去支付那些厂家盗版图书款。陈某1把崔某的电话给他,待厂家把《英才教程》盗印并送至他和陈某1处,他根据陈某1提供崔某电话,然后将货送至崔某处。陈某1给许昌毛绍杰(马某)的货是陈某1亲自发的货,有《知识大全》和《英才教程》等盗版图书,因为许昌马某会提供《知识大全》等样书给陈某1,然后他跟陈某1按厂家盗印这本图书。对《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相关证据,比如通话记录、短信聊天内容、平时照片等证据(两份共计143页,第一份十四页、第二份一百二十九页),这些证据恢复是根据他本人使用的苹果6(IMEI:354394060908539,序列号F78NJAYKG5MV)是他本人使用的苹果6之前删除的数据,尤其图片。删除的都是他跟陈某1盗印图书(包括《英才教程》交易的数据),比如图片、视频、语音、短信电话聊天记录等。陈某1被抓后他把这些数据全部删除。因量大,记不清他跟陈某1盗印了多少盗版图书,只要前面带有“英”字就是指盗版的《英才教程》,比如“英一语”就是盗版《英才教程》一年级语文。他估计有百万余册,刚给他出示第二份证据第一页,他自己有统计达盗版《英才教程》508507元,有84134元,这只是他的部分记录。出示的“许英三语18~1500048000元,英三数16~1500043200元、许八北语5600~15发5640本等内容”是厂家给他和陈某1发货的清单及明细,这上面登记的内容就是他跟陈某1交易盗印图书的数量、种类、单价、总价,许是指许昌,这些清单待厂家盗印好图书,通过物流发到许昌。这份电子证据内容是从他本人使用的苹果手机的内容,这些内容是马某和毛绍杰发信息给他问情况,因为知道崔某和陈某1被公安机关抓了,所以发信息给他要核查一下,崔某和陈某1被抓跟马某和毛绍杰有没有牵连,因崔某和陈某1是被外省公安抓了,他根本查不到,于是回了马某信息说“查过了,没事姐、风平浪静。”“江西客户出事了,而且出事的还是《英才教程》”当时马某和毛绍杰给江西出事的客户发过试卷等图书,因马某和毛绍杰一起从陈某1处进过盗印的图书。在陈某1被抓后,毛绍杰向他打听情况,问会不会牵连进去,当时他说没事的。马某在2016年5月17日向他的建设银行打了一笔九万元钱,是用来购买盗版图书的,具体购买什么图书不清楚。因《英才教程》有季节性的,一般是在每年的七八月和暑假、寒假,这段时间是最佳时间。平时马某和毛绍杰都是跟陈某1交易的,不跟他交易业务。还有很多盗印图书款项在陈某1等人的银行卡上,因为毛绍杰是陈某1的客户。龚某是陈某1的老婆,龚某的卡也是陈某1在使用,这些资金都是盗印图书的货款。
15、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他是做印刷的。2012年2月份(具体时间忘了)他通过一个叫付培毅的认识了安阳市云海印务有限公司的厂长朱百胜,当时他和朱百胜协商就是印刷盗版书籍。在2013年左右,他开“云海印务”公司时他就听说崔某,因为崔某在新乡市是出了名的盗版销售商。大概在2014年的一个上午崔某打电话给他印刷盗版书籍,当时他答应见面再说。下午崔某就带了样书过来,要他印刷这个样子。当时估计生意没有谈成,因为崔某的样书《知识大全》他没有那种机器所以印刷不了。安阳市云海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白某。2014年他第一次跟崔某印刷了《小学生全解》书籍,第一次付款的方式通过银行转账付的,他的建行后四位数8744,崔某通过建行卡给他打钱的,第一次交易付款好像是五千元。给崔某印刷过《英才教程》、《小学生全解》等辅导性用书,他给崔某就只印过这两种盗版书籍。给崔某《英才教程》鉴定为侵权复制品没有异议。
16、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她和毛绍杰系夫妻关系。之前在家带小孩,有时会去店里打理一下。她老公从2003年开始在许昌市魏都区经营一家名为“银河书店”图书书店至今。“银河书店”主要是毛绍杰经营,有时她会帮忙。书店由毛绍杰一个人联系业务,进图书。毛绍杰用她的银行卡跟别人打款。“银河书店”一般卖作文、卡片、童话、试卷、学生辅导性用书,具体不清楚。她没有联系过业务,也没有到物流公司发过货、提过货,这个要问毛绍杰。当时毛绍杰说“巧,新乡出事了”。然后她就问新乡出什么事毛绍杰说《英才教程》被查了。她就问谁被查了,毛绍杰说是陈某1被抓了。后来赵某跟毛绍杰打电话说《英才教程》被查处了。她就问了赵某,赵某说“没事了”。她打电话给赵某的目的是问毛绍杰卖了和进购什么书,然后赵某说是陈某1的《英才教程》出事了,这事会不会扯到毛绍杰本人。
17、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他是从2012年8月7日开始任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的负责人。毛绍杰的货发往湖南绍东,发的是图书。毛绍杰支付的运费是通过代收货物的款项。毛绍杰是开书店的。公司的物流单不保存。
18、证人贾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新乡市腾飞货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主要线路是新乡一南昌。不记得是否往姓崔的客户发过货。公司没有保存货运单。都是现金结算。
19、证人海龙的证言,证实他在许昌市开了一家豫德隆物流公司,这是一家连锁企业,总部在郑州,他是加盟的。毛绍杰不是他们固定客户(固定协议),小的客户自行来取货。客户中是否有“银河书店”或马某的没有印象。
20、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她对赵某的客户没有印象。
经质证,被告人毛绍杰及其辩护人曾东波对1-20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辩护人曾东波向法庭提供许昌市中心医院住院病案首页、住院证、入院记录等,证实被告人毛绍杰主要诊断: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其他诊断:心功能III级、高血压、陈旧性脑梗死等。
经公诉人质证,对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