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Bootloader软件系深圳市航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针对新能源汽车电池管理系统(BMS)产品主控板、一体机设计的升级引导程序。BMS软件技术的Bootloader程序5个技术点中的7个源代码文件于2016年4月28日之前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委托深圳市中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部分源代码商业秘密的评估值为人民币61.7万元。
被告人王勇于2009年5月12日入职深圳市航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2月25日与深圳市航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书》,《保密协议书》约定:“乙方在离职、退休或终止聘用合同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甲方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与甲方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其知识产权属于甲方;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2015年9月25日,王勇从深圳市航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离职。
2015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勇注册成立了深圳市国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并租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石观工业区联润路安丰工业区二期D栋3楼为深圳市国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在未经深圳市航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王勇将含有深圳市航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Bootloader软件源代码的汽车电池管理系统(BMS)软件技术文件拷贝后修改、使用,并披露给深圳市国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人员使用。后航盛公司原客户福斯特公司因为国新动力公司生产的BMS系统有问题误退货到航盛公司维修,航盛公司经比对,发现其公司的引导程序和国新动力公司的程序基本一致,并且国新动力公司的人全部是航盛公司原来的员工。案发后,王勇家属已赔偿了深圳市航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并取得了该公司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物证:硬盘,BMS系统一体机(现场缴获笔记本硬盘4个、移动硬盘2个,BMS系统一体机2台,从中检测出深圳市航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引导程序源代码)等;
2、书证:航盛公司注册信息;2017年4月26日被告王勇到公安机关自首的经过说明;保密协议书、保密规定、劳动合同书;国新动力公司注册信息,价值评估鉴定;谅解书;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裴某等人的证言。
证人裴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国新动力公司的新股东,以三千万购买了原股东陈某的股份,占有公司60%的股份;
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自己在2015年8月份和王勇聊起这个问题,双方开始协商合作做新能源汽车电池管理系统,于2015年10月份成立新公司,自己刚开始占63%的股份,出了630万,后将名下60%的股权以三千万的价格卖给裴某,公司的利润大概是30-40%,自己不参与实际经营,实际控制人是王勇;
证人邓某的证言(系国新动力公司的销售总理),证实公司成立以来销售有一千多万,毛利润在40-50%。其在2010年8月份开始在航盛公司工作,后2014年离职;
证人李某的证言(系航盛公司的软件部长)。证实王勇等五人都是在航盛公司工作,后到国新动力公司工作。公司发现国新动力公司向客户提供的BMS系统的引导程序用的是航盛公司的源代码,后就发现了;
证人饶某的证言(系国新动力公司的财务)。证实国新动力公司2015年的营业收入23万元,亏4千多元;2016年1月-10月,营业收入1070万元,营业成本是638万元,毛利润是432万元。11、12月份的报表还没有做,这两个月的营业收入应该有760万元。根据2016年的营业收入,成本因素可以算出产品的毛利率大概在40%。公司成立总共营业收入是1800万元,毛利润大概是720万元,毛利润是由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得出的;
证人熊某、张某、余某、孟某的证言,均证实当时到了国新动力公司以后,王勇发了U盘里面有拷贝原公司系统的代码;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的陈述(系航盛公司的副总),证实王勇等人签了保密协议,工资中包含保密费。2014年9月研发的BMS技术已经形成了产品并开始销售,国新动力公司的客户福斯特公司也是航盛公司的客户,2015年9、10月份他们突然离职,开了新的公司。这次在5月12日的第七届绿色峰会上,邓某向另一家公司介绍说给我们公司原来的客户福斯特签了战略合作协议,一万套订单,价值五千万,导致我们和江西福斯特公司10月份之后所有的订单都没有履行了,导致公司的销售收入减少了一千余万。BMS技术的5个技术点有主控板、安全认证级别的算法、非DS响应、影响区域等属于核心技术秘密。在补充侦查阶段,公司谅解了王勇、熊某和余某,收到了他们赔偿的两百万,民事部分不予追究他们的责任,刑事部分案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5、被告人王勇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勇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鉴定意见:计算机技术鉴定:在王勇的移动硬盘中搜到的非公知源代码和涉案源代码一致;商业秘密鉴定:航盛公司Bootloader软件中的部分源代码属于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在2016年4月28日前不为公众所知悉,鉴定意见使用成本法的计算方法(即仅包括研发人员工资薪酬进行统计计算)认定涉案部分源代码商业秘密的评估值为61.7万元人民币;
7、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本院均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