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9/18 0:00:00

泉州市江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许有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泉州市江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许有限。

诉讼代表人许有限,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许有限,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捕前住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中天名座B座307。2016年12月21日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经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宇轩,女,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天明,男,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林院公诉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泉州市江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许有限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寅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泉州市江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被告人许有限,辩护人张玉轩、李天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有限于2015年4月注册成立了被告单位泉州市江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江鸿公司主要经营微信公众号相关业务。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许有限为扩大江鸿公司微信公众号知名度,增加点击量,从网上下载了2011年12月26日"蒙牛纯牛奶被检出致癌物超标140%"的视频,后采用遮挡视频发布时间、添加微信等方式对原始视频作了实质性修改,先发布在腾讯视频中,并于10月27日、28日发布在江鸿公司经营管理的5个微信公众号上(闽南第一手、石狮视、一手、时事爆料、热门街拍),该修改后的视频随即被大量点击并转发,在2016年10月29日至11月10日期间,该视频被1073个微信公众号转发,转发微信公众号遍布全国,使人误以为是最近刚发生的事件,其中数个微信公众号转发视频的浏览次数达10万以上。该视频的大量扩散引发了蒙牛公司乳品经销商产品积压、大量退货,蒙牛公司为此紧急发布辟谣声明并制作企业形象正面宣传的广告、启动网络舆情检测,经统计,因该视频给蒙牛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833672.8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庭审中出示了以下证据,并当庭进行了质证。

1、物证。随案移送的苹果7Plus手机一部、华硕WM510LBIJL笔记本电脑一台。证明被告以此下载、修改、发布视步。被告人、辩护人对该证据认可

2、书证。①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及附件;②2016年10月28日至11月1日全国各地转载篡改后蒙牛公司2011年黄曲霉素旧闻视频的微信公众号列表;③北京优力互动广告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网络舆情监测协议、证明、传播蒙牛公司MI旧闻微信公众号列表。④蒙牛公司与数家经销商的购销合同、营业执照、退货单及退货说明、侦查机关及被害单位说明;⑤蒲田实验中学的说明。证据①-⑤证明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报案及侦查发现全国各地有大量微信公众号转载蒙牛公司2011年黄曲霉素旧闻视频,并采用技术手段恶意抹去原视频时间,误导网友认为是新近发生的黄曲霉素事件,严重影响了蒙牛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了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对该组证据被告人无异议;辩护人对真实性认可,对要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认为在被告人许有限发布该视频之前就有多个微信公众号转载过,造成的不良影响及损失不只是许有限一个人所为,特别是造成的经济损失,也不尽是因许有限转发的视频引起。⑥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委托书等;⑦被告单位江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代码等;⑧被告人许有限的户籍证明。⑥-⑧的证据证明被告单位及被告的主体资格。对该组证据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

3、鉴定意见。①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许有限从网上下载保存了有关蒙牛纯牛奶致癌物超标视频的时间;②内蒙古允正声象资料司法鉴定所的视频检验报告书。证明许有限发布的视频为2011年12月26日的原始视频,但其故意采用遮挡视频发布时间、添加微信XXX方式对原始视频作了实质性修改,让人误以为该视频是最新发生的事实,对蒙牛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产生不良影响。对该组证据,被告人无异议;辩护人对真实性、关联性均认可,但对要证明的问题,认为遮挡发布时间、添加自己微信公众号的水印、XXX字样,不是犯罪故意所为,而是按照惯例在视频的边角添加,为了便于识别。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工作笔录。证明案件侦破、抓获犯罪嫌疑人等过程。对该证据被告人、辩护人均认可。

5、证人证言。

①视频转发人唐秀粉的证言。"我在2016年11月9日上传的关于蒙牛公司牛奶出现问题的视频,是我通过微信群里面下载的,下载到手机上以后在通过手机发送到空间里面的"。"当时我是在微信群名为'璎姿卉美女顾客群'里面看到"。证实唐秀粉在一个微信群内看到蒙牛公司牛奶出现问题的视频后,又转发到了QQ空间。证明蒙牛公司问题牛奶视频不止通过微信公众号传播,还通过别的途径被大量扩散。对该证言,被告人认可,辩护人对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

②许有限妻子林江鸿、朋友张祖盼、职工陈香萍的证言。证明许有限成立了江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微信公众号,并有"闽南第一手、石狮视、一手、时事爆料、热门街拍"5个微信公众号均绑定在江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且公司靠微信公众号发布的视频、广告点击量赚钱,由腾讯公司支付。对该组证人证言,被告人、辩护人均认可。

③给许有限公司做外账的王棉棉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份公司报账收入9万元,10月份报账收入10万元。对该证言被告人认可;辩护人不认可关联性。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前后六次讯问的供述基本一致,与其他书证、证人证言可以相互印证,与指控、查明的犯罪事实相吻合。辩护人对此认可,且认为足以证明被告人认罪、悔罪,同时,证明被告人发布该视频的动机,只是为了扩大点击量多赚几个钱,并没有伤害蒙牛公司信誉、声誉的直接故意,其主观恶性极轻。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明侦查讯问、取证无违法行为。被告人、辩护人对该证据认可。

一审答辩情况

对于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及辩护人认可的均予以采信;辩护人有异议的,经合议庭评议作如下认证。

一、关于第2组书证,辩护人认为在网络上传播蒙牛公司的问题牛奶视频,不只是被告许有限一个人所为;对蒙牛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被告上传蒙牛问题牛奶视频的影响也不是唯一原因。对该辩护意见合议庭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4条第一款第(二)项: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5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关于第3组鉴定意见及第6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公诉人指控该证据证明被告人许有限采用技述手段遮挡、抹去原视频时间,并利用微信公众号传播蒙牛问题牛奶的视频,是其直接故意所为。辩护人则认为采用技术手段遮挡视频,是为了便于识别,按惯例在视频边角添加水印及XXX字样;利用微信公众号转发传播,其动机是为增加点击量多赚收入,不是故意损害蒙牛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对该辩护意见合议庭不予采信。被告人许有限,遮挡、抹去时间并在微信公众号传播2011年12月蒙牛公司问题牛奶的视频,动机是为增加点击量,个人多赚取收入。但是,他作为一个具有网络知识的成年人,采用技述手段遮挡、抹去原视频的时间上传多个微信公众号,并不是按惯例所为,而是故意让"旧闻"变"新闻",混淆真象,以消费者关心的奇闻误导网友,吸引眼球,扩大影响,增加点击量。客观上,通过修改传播蒙牛公司问题牛奶的过时视频,既实现了广泛传播,大量点击,增加个人收入的目的,也造成了损害蒙牛公司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不良后果。因此,被告人许有限修改并在多个微信公众号上传播过时的蒙牛公司问题牛奶视频,是其直接故意所为;两天后,主动从自己经营管理的上传该视频的5个微信公众号中删除,足以证明被告人对该视频的不良影响及不良后果是明知的。

经依法审理,查明以下犯罪事实:

被告人许有限于2015年4月注册成立了被告单位泉州市江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江鸿公司主要经营微信公众号相关业务。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许有限为扩大江鸿公司微信公众号知名度,增加点击量,从网上下载了2011年12月26日"蒙牛纯牛奶被检出致癌物超标140%"的视频,后采用遮挡视频发布时间、添加微信XXX等方式对原始视频作了实质性修改,先发布在腾讯视频中,并于10月27日、28日发布在江鸿公司经营管理的闽南第一手、石狮视、一手、时事爆料、热门街拍等5个微信公众号上,从2016年10月29日至11月10日期间,该视频被1073个微信公众号转发,其中有数个微信公众号的浏览量在10万以上。该视频被大量点击,不良影响迅即遍布全国,使人误以为是最近刚发生的事件。该视频的大量扩散引发了蒙牛公司乳品经销商产品积压、大量退货,蒙牛公司为此紧急发布辟谣声明并制作企业形象正面宣传的广告、启动网络舆情检测。因该视频的发布及扩散给蒙牛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泉州市江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许有限利用互联网故意修改并发布传播有损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视频,给被害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泉州市江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判处罚金50000元(伍万元整)。

二、被告人许有限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贰万元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

三、对单位及个人的罚金,从侦查机关扣押并随案移送本院的被告人的144000元现金中收缴。剩余扣押款返还被告人。

四、随案移送苹果7PLUS手机一部、华硕WM510LBIJL笔记本电脑一台,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文贵

审判员冯润香

人民陪审员刘润民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乔薪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