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13 0:00:00

向致清诉郑叶军民间借贷纠纷案

向致清诉郑叶军民间借贷纠纷案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湘1224执保3号

  原告:向致清。
  被告:郑叶军。
  原告向致清与被告郑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依照原告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致清、被告郑叶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致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郑叶军偿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及利息24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郑叶军以开矿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2分。被告一直未还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偿还。
  郑叶军答辩称:借款属实,借条系借款通过结算所为,没有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郑叶军因开矿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17年12月10日,原、被告经过结算,被告郑叶军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借款金额为120000元,没有约定借款利率和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及时偿还,以致发生纠纷。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郑叶军在原告处借款,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该借款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原告与被告在借条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催要,被告郑叶军在原告催要后没有及时偿还借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返还责任。原、被告之间的借款通过结算后,没有继续约定借款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对原告向致清要求被告郑叶军返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叶军在本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向致清借款本金1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向致清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8元,减半收取1374元,由原告向致清负担24元,被告郑叶军负担1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军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