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泉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财产保全刑事裁定书
刘泉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财产保全刑事裁定书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泉。现羁押于长春市监管支队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刘泉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一案,由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南检公诉刑诉(2017)4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刘泉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37990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岩
审 判 员 孙天琴
人民陪审员 李惠茹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宝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