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3 0:00:00

刘泉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财产保全刑事裁定书

刘泉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财产保全刑事裁定书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吉0102执保246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泉。现羁押于长春市监管支队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刘泉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一案,由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南检公诉刑诉(2017)4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刘泉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37990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岩
审 判 员  孙天琴
人民陪审员  李惠茹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宝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