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女,1969年5月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系被害人吴某丙妻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女,1938年2月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系被害人吴某丙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甲,男,1995年8月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系被害人吴某丙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乙,男,2005年9月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学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系被害人吴某丙次子。
法定代理人姜某,女,1969年5月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系吴某乙母亲。
被告人蒋某,男,1982年5月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淮沪煤电有限公司某某煤矿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1月19日主动到淮南市公安局投案,次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6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5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
辩护人曹军,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