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虚假广告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16 0:00:00

宗柏叶虚假广告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宗柏叶,女,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灵宝市爱婴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南省灵宝市故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31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9月7日被灵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虚假广告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文广,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以三灵检公诉刑诉[2017]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柏叶犯虚假广告罪,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欣、李蓬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宗柏叶及其辩护人李文广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补充侦查后,将该案重新移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以来,被告人宗柏叶在无培训资质、无能力办理全国通用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制作大量广告彩页、版面,虚假宣传灵宝市爱婴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长期与灵宝市劳动局合作,免费培训月嫂、育婴、小儿推拿师、催乳师,营养师、护工保姆,培训结束考试合格后,发放全国通用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被告人宗柏叶按照办理证书的类别分别收取不同费用,招收大量学员参加培训,收取培训办证费用共计24万余元。对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宗柏叶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1、杨某1、韩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书证户籍证明、宣传彩页、账目、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破案报告、证明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宗柏叶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培训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假广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宗柏叶对指控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辩护人李文广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宗柏叶是灵宝爱婴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行为系公司行为;2、本案被害人是在爱婴公司听课后才向公司缴纳相关费用,广告内容有夸大之词,但并不足以造成误解,更没有误导被害人,故广告不存在虚假,被害人的证书也是双方协商之后所办,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虚假与欺骗;3、本案报案被害人只有23人,实际金额10万余元,未达到立案标准;4、部分学员周某、纪某等14人经过培训已经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其所缴纳的费用共计60845元,应予扣除。故被告人宗柏叶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广告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被告人宗柏叶和亢飞(另案处理)共同经营灵宝市爱婴家政服务有限公司。4月份以来,被告人宗柏叶在无培训资质、无能力办理全国通用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制作大量广告彩页、版面,虚假宣传灵宝市爱婴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长期与灵宝市劳动局合作,免费培训月嫂、育婴、小儿推拿师、催乳师,营养师、护工保姆,培训结束考试合格后,发放全国通用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被告人宗柏叶按照办理证书的类别分别收取不同费用,招收大量学员参加培训,收取被害人田某(5800元)、张某2(5800元)、刘某1(4500元)、周某(4500元)、陈某(4500元)、石某(5800元)、刘某2(1880元)、杨某2(4500元)、杨某1(8400元)、申某(4500元)、亢某(1880元)、李某(4500元)、王某(4500元)、马某(4500元)、史某(1880元)、张某1(5800元)、韩某(4500元)、伊某(4500)元、杜某1(4500元)、常某(4500元)、侯某(1880元)、候某2(1880元)、杜某2(4500元)等人培训办证费用共计23万余元,给其经济造成损失。被告人宗柏叶分得32944.78元,亢飞分得34223.2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亢飞34223.22元。

另查明,被告人宗柏叶于2017年7月31日主动到灵宝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实了被告人宗柏叶的年龄、身份及到案情况。2、证人刘某、郭某、付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1、杨某1、韩某等人的陈述,书证爱婴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账目、扣押物品清单、广告宣传页、合作协议复印件等证实了被告人宗柏叶利用广告对培训服务做虚假宣传,给被害人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事实。3、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证实了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4、被告人宗柏叶及涉案人员亢飞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柏叶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培训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广告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宗柏叶犯虚假广告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宗柏叶能够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宗柏叶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退赔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波瑞

人民陪审员赵国平

人民陪审员宋新新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永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