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被告人宗柏叶和亢飞(另案处理)共同经营灵宝市爱婴家政服务有限公司。4月份以来,被告人宗柏叶在无培训资质、无能力办理全国通用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制作大量广告彩页、版面,虚假宣传灵宝市爱婴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长期与灵宝市劳动局合作,免费培训月嫂、育婴、小儿推拿师、催乳师,营养师、护工保姆,培训结束考试合格后,发放全国通用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被告人宗柏叶按照办理证书的类别分别收取不同费用,招收大量学员参加培训,收取被害人田某(5800元)、张某2(5800元)、刘某1(4500元)、周某(4500元)、陈某(4500元)、石某(5800元)、刘某2(1880元)、杨某2(4500元)、杨某1(8400元)、申某(4500元)、亢某(1880元)、李某(4500元)、王某(4500元)、马某(4500元)、史某(1880元)、张某1(5800元)、韩某(4500元)、伊某(4500)元、杜某1(4500元)、常某(4500元)、侯某(1880元)、候某2(1880元)、杜某2(4500元)等人培训办证费用共计23万余元,给其经济造成损失。被告人宗柏叶分得32944.78元,亢飞分得34223.2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亢飞34223.22元。
另查明,被告人宗柏叶于2017年7月31日主动到灵宝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实了被告人宗柏叶的年龄、身份及到案情况。2、证人刘某、郭某、付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1、杨某1、韩某等人的陈述,书证爱婴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账目、扣押物品清单、广告宣传页、合作协议复印件等证实了被告人宗柏叶利用广告对培训服务做虚假宣传,给被害人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事实。3、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证实了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4、被告人宗柏叶及涉案人员亢飞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