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串通投标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4 0:00:00

扬中市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冷华年等串通投标罪郭永国串通投标罪、行贿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奚彩忠,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扬中市,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扬中市浩然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江苏省扬中市。曾因犯贷款诈骗罪,于2009年11月25日被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因本案于2016年8月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2017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晓慧,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单位扬中市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新扬北路388号,法定代表人冷华年。

诉讼代表人刘士刚。

原审被告人冷华年,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扬中市,汉族,高中文化,扬中市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扬中市。因本案于2017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郭永国,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扬中市,汉族,大学文化,原扬中市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江苏省扬中市。因本案于2016年8月13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扬中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扬中市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冷华年、奚彩忠犯串通投标罪、原审被告人郭永国犯串通投标罪、行贿罪一案,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2017)苏1182刑初23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奚彩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奚彩忠,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

被告单位扬中市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中新城)于2010年6月至2014年3月间,为提高公司工程业绩,谋取工程分包管理费用等非法利益,在扬中市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指使公司经营科长被告人郭永国采取串通投标、各方统一安排投标报价等非法手段获取工程中标资格,累计串通投标16起,项目总金额人民币6692万元,被告人郭永国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人民币29.355万元。

被告人郭永国于2013年8月至2016年7月间,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独自或者伙同被告人奚彩忠、王某、张某1、姚某、张某3、张某4、张某5、刘某1、朱某1、陈某1、陈某2、刘某2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扬中市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采取串通投标各方统一安排投标报价以及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取工程中标资格和分包工程项目,被告人郭永国累计串通投标24起,项目总金额人民币29642万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69.7万元。

被告人奚彩忠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间,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郭永国等人,在扬中市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采取串通投标各方统一安排投标报价以及配合郭永国串通投标等非法手段获取工程中标资格和分包工程项目,被告人奚彩忠累计串通投标3起,项目总金额人民币6751万元。

2010年初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郭永国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送给原扬中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主任、扬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施云(另案处理)、扬中市兴隆街道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原副主任赵某(另案处理)、扬中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原主任张某2(另案处理)、原扬中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会计印咏梅、章晓萍(另案处理)、扬中市司法局公证处返聘人员陈志平(另案处理)现金、购物卡合计价值人民币29.9万元。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被告单位扬中市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标事实

1.2010年6月,扬中市殡仪馆餐饮楼、综合服务楼、业务办公楼工程发布招标公告,被告人郭永国应姚某要求,串通扬中新城、镇江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振兴)、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二建)、镇江索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镇江索普)、江苏新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新润)、镇江市联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联鑫)进行围标,并统一安排各公司的投标报价。后扬中新城中标,中标价人民币1283万余元。工程由姚某分包承建,扬中新城从中收取管理费,郭永国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元。

2.2011年11月,扬中市城西幼儿园工程发布招标公告,被告人郭永国应朱某1要求,串通扬中新城、镇江振兴、镇江二建、扬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中建安)、江苏金某1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某1)、镇江索普、江苏广某1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广某1)进行围标,并统一安排各公司投标报价。后扬中新城中标,中标价人民币1030万余元。工程由朱某1分包承建,扬中新城从中收取管理费,郭永国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

3.2012年2月,扬中市鄂家港电站翻建工程发布招标公告,被告人郭永国应朱某2要求,串通扬中新城、扬中市八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桥建安)、江苏正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正通)进行围标,并统一安排各公司投标报价。后扬中新城中标,中标价人民币90万余元。工程由朱某2分包承建,扬中新城从中收取管理费,郭永国非法获利人民币0.5万元。

4.2012年5月,扬中市公安局油坊派出所办公楼土建及安装工程发布招标公告,被告人郭永国应戴某要求,串通扬中新城、扬中市众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中众城)、扬中市华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中华某)、镇江联鑫进行围标,并统一安排各公司投标报价。后扬中新城中标,中标价人民币466万余元。工程由戴某分包承建,扬中新城从中收取管理费,郭永国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

5.2012年6月,扬中市卫生监督所扩建特殊业务用房工程发布招标公告,被告人郭永国应邢某要求,串通扬中新城、扬中众城、镇江联鑫进行围标,并统一安排各公司投标报价。后扬中新城中标,中标价人民币150万余元。工程由邢某分包承建,扬中新城从中收取管理费。

6.2012年8月,扬中市开发区安息堂工程发布招标公告,被告人郭永国应何某要求,串通扬中新城、八桥建安、扬中建安进行围标,并统一安排各公司投标报价。后扬中新城中标,中标价人民币305万余元。工程由何某分包承建,扬中新城从中收取管理费。

7.2012年8月,扬中市粮食收储中心库办公楼工程发布招标公告,被告人郭永国应贾某要求,串通扬中新城、镇江二建、江苏五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五星)、镇江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江泰)、江苏新润,贾某串通八桥建安、江苏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旭阳)、扬中建安等公司共同进行围标,并由郭永国统一安排各公司投标报价。后扬中新城中标,中标价人民币1169万元。工程由贾某分包承建,扬中新城从中收取管理费,郭永国非法获利人民币6万元。

8.2012年9月,扬中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扩建桩基工程发布招标公告,被告人郭永国应孙某要求,串通扬中新城、镇江振兴、江苏新润等公司进行围标,并统一安排各公司投标报价。后扬中新城中标,中标价人民币58万余元。工程由孙某分包承建,扬中新城从中收取管理费,郭永国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

9.2012年12月,扬中市新坝工商分局教育培训中心大楼工程发布招标公告,被告人郭永国应姚某要求,串通扬中新城、镇江联鑫、扬中众城、镇江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协兴)、扬中市丰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裕建安)进行围标,并统一安排各公司投标报价。后扬中新城中标,中标价人民币263万余元,工程由姚某分包承建,扬中新城从中收取管理费,郭永国非法获利人民币2.355万元。

10.2013年1月,扬中市新坝镇立新排涝站拆除翻建工程发布招标公告,被告人郭永国应朱某2要求,串通扬中新城、扬中建安、江苏金某1、镇江建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建民)进行围标,并统一安排各公司投标报价。后扬中新城中标,中标价人民币89万余元。工程由朱某2分包承建,扬中新城从中收取管理费,郭永国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

11.2013年1月,扬中市西来桥中心幼儿园教学楼工程发布招标公告,被告人郭永国应邢某要求,串通扬中新城、镇江协兴、镇江索普、镇江联鑫、丰裕建安等公司进行围标,并统一安排各公司投标报价。后扬中新城中标,中标价人民币348万余元。工程由邢某分包承建,扬中新城从中收取管理费,郭永国非法获利人民币0.5万元。

12.2013年1月,扬中市团结桥重建工程发布招标公告,被告人郭永国应秦某要求,串通扬中新城、江苏金某1、丹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阳市政)等公司进行围标,并统一安排各公司投标报价。后扬中新城中标,中标价人民币249万余元。工程由秦某分包承建,扬中新城从中收取管理费,郭永国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元。

13.2013年3月,扬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楼改造扩建工程发布招标公告,被告人郭永国应邢某要求,串通扬中新城、镇江联鑫、扬中丰裕、江苏海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熙)、扬中众城等公司进行围标,并统一安排各公司投标报价。后扬中新城中标,中标价人民币66万余元。工程由邢某分包承建,扬中新城从中收取管理费用。

14.2013年4月,扬中市新坝镇公信村雨污水管道工程发布招标公告,被告人郭永国应张某6要求,共同串通扬中新城、江苏旭阳、扬中众城、镇江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兴达)进行围标,并统一安排各公司投标报价。后扬中新城中标,中标价人民币76万余元。工程由张某6分包承建,扬中新城从中收取管理费。

15.2013年7月,扬中市油坊派出所附属工程发布招标公告,被告人郭永国串通扬中新城、镇江联鑫、丰裕建安等公司进行围标,并统一安排各公司投标报价。后扬中新城中标,中标价人民币211万余元。工程由戴某分包承建,扬中新城从中收取管理费。

16.2013年7月,扬中市开发区港隆路道路改造工程发布招标公告,被告人郭永国应祝某要求,串通扬中新城、江苏广某2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广某2)、江苏恒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恒顺)、镇江润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润祥)进行围标,并统一安排各公司投标报价。后扬中新城中标,中标价人民币839万元。工程由祝某分包承建,扬中新城从中收取管理费,郭永国非法获利人民币10万元。

二、被告人郭永国、奚彩忠串通投标事实

17.2013年2月,扬中市烈士陵园工程发布招标公告,被告人郭永国应沈某要求,串通扬中新城、镇江联鑫、丰裕建安、扬中众城,沈某串通江苏金某1、扬中建安、江苏旭阳等公司共同进行围标,并由郭永国统一安排各公司投标报价。后江苏金某1中标,中标价人民币130万余元。工程由沈某分包承建,郭永国非法获利人民币0.2万元。

18.2013年6月,扬中市小吃一条街工程发布招标公告,被告人郭永国应高某要求,串通扬中新城、扬中众城、镇江联鑫、丰裕建安等公司进行围标,并统一安排各公司投标报价。后镇江联鑫中标,中标价人民币279万余元。工程由高某分包承建,郭永国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元。

19.2013年8月,扬中市油坊中心校生活楼工程发布招标公告,被告人郭永国应刘某1要求,由刘某1提供投标保证金人民币88万元,郭永国串通镇江振兴、镇江索普、江苏新润、扬中建安、镇江联鑫、镇江协兴、扬中众城、丰裕建安、江苏金某1、江苏广某2等公司进行围标,并由郭永国统一安排各公司投标报价。后镇江联鑫中标,中标价人民币739万余元。工程由刘某1分包承建,郭永国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

20.2013年12月,扬中市备用水源地一取水源地建设工程发布招标公告,被告人郭永国应陈某2要求,由郭永国串通镇江润祥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润祥)、江苏广某2、江苏金某1、扬中建安等公司,陈某2串通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天力)、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溧阳建设)、丹阳市政、江苏正通等公司共同进行围标,并由郭永国统一安排各公司投标报价。后镇江联鑫中标,中标价人民币2339万余元。工程由陈某2分包承建,郭永国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

21.2014年3月,扬中市新坝中心校教学楼工程发布招标公告,被告人郭永国应朱某1要求,串通扬中新城、江苏广某1、江苏新润、江苏广某2、江苏五星、镇江江泰,朱某1串通南京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六建)、扬中建安等公司共同进行围标,并由郭永国统一安排各公司投标报价。后南京六建中标,中标价人民币1699万余元。工程由朱某1分包承建,郭永国非法获利人民币12万元。

22.2014年5月,扬中市第二高级中学教学楼土建及教学楼、食堂、图书馆改造工程发布招标公告,被告人郭永国应刘某1要求,由郭永国串通扬中众城、镇江协兴、镇江索普、江苏广某2、江苏广某1、丰裕建安、扬中新城、镇江联鑫,刘某1串通南京六建、扬中建安等公司共同进行围标,并由郭永国统一安排各公司投标报价。后镇江索普中标,中标价人民币2681万余元。工程由刘某1分包承建,郭永国非法获利人民币12万元。

23.2014年9月,扬中市油坊中心小学教学综合楼土建工程发布招标公告,被告人郭永国应刘某1要求,由郭永国串通镇江联鑫、江苏广某1,王某串通丹阳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阳东方),刘某1串通江苏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天宇)等公司共同进行围标,郭永国统一安排各公司投标报价。后丹阳东方中标,中标价人民币1919万余元。工程由刘某1分包承建,郭永国非法获利人民币10万元。

24.2014年10月,江苏省扬中高级中学老校区改建工程土建、安装工程发布招标公告,被告人郭永国应被告人奚彩忠要求,共同串通江苏广某1、江苏广某2、镇江联鑫、扬中新城、镇江四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四建)等公司共同进行围标,郭永国统一安排各公司投标报价。后镇江四建中标,中标价人民币1958万余元。工程由奚彩忠分包承建,郭永国非法获利人民币60万元。

25.2014年12月,扬中市长旺中心小学教学、综合楼工程发布招标公告,被告人郭永国应被告人奚彩忠要求,串通扬中新城、镇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建工)、镇江联鑫、江苏广某1、江苏金某2、丹阳东方等公司共同进行围标,由郭永国统一安排各公司投标报价,后镇江建工中标,中标价人民币1680万余元。工程由奚彩忠分包承建,郭永国非法获利人民币12万元。

26.2015年1月,扬中市城南公园景观、绿化工程发布招标公告,被告人郭永国应陈某1要求,串通扬州兴业建设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兴业)、陕西三秦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三秦)、江苏科晟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科晟)等公司进行围标,由郭永国统一安排各公司投标报价,后扬州兴业中标,中标价人民币2182万余元。工程由陈某1分包承建,郭永国非法获利人民币20万元。

27.2015年2月,扬中市外国语小学教学楼改扩建工程发布招标公告,被告人郭永国应朱某1要求,共同串通江苏广某1、镇江联鑫、扬中建安等公司围标,由郭永国统一安排各公司投标报价。后扬中建安中标,中标价人民币812万余元。工程由朱某1分包承建,郭永国非法获利人民币9.5万元。

28.2015年5月,扬中市长江堤防管理维护养护项目工程发布招标公告,被告人郭永国应陈某4要求,共同串通扬中建安、江苏广某2、江苏海熙、扬中众城、镇江联鑫等公司进行围标,由郭永国统一安排各公司投标报价。后扬中建安中标,中标价人民币569万余元。工程由陈某4分包承建,郭永国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

29.2015年6月,扬中市三茅中心安息堂整体工程发布招标公告,被告人郭永国应姚某要求,串通江苏广某1、镇江联鑫、丹阳东方、江苏金某2、江苏旭阳、扬中建安、扬中新城进行围标,并由郭永国统一安排各公司投标报价。后扬中新城中标,中标价人民币2093万余元。工程由姚某分包承建,郭永国非法获利人民币30万元。

30.2015年6月,扬中市三茅街道城北科技园区纬三路道路工程发布招标公告,被告人郭永国应张某5要求,共同串通江苏三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三水)、江苏开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开岩)、泰兴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兴路桥)、江苏骏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骏豪)、江苏信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信成)、金坛交通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坛交通)、金坛兴通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坛兴通)等公司进行围标,由郭永国统一安排各公司投标报价。后江苏骏豪中标,中标价人民币899万余元。工程由张某5分包承建,郭永国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

31.2015年6月,扬中市永胜中心校工程发布招标公告,被告人郭永国应张某4要求,伙同王某等人,共同串通丹阳东方、江苏金某2、镇江建民、镇江联鑫等公司进行围标,并由郭永国统一安排各公司投标报价。后镇江联鑫中标,中标价人民币445万余元。工程由张某4分包承建,郭永国非法获利人民币12万元。

32.2015年10月,扬中市新建邮政、电信合署营业用房工程发布招标公告,被告人郭永国应朱某1要求,共同串通江苏广某2、镇江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光大)、镇江振兴、镇江协兴、镇江索普、丰裕建安、扬中众城、江苏海熙、扬中新城、南京六建等公司进行围标,由郭永国统一安排各公司投标报价。后扬中新城中标,中标价人民币1179万余元。工程由朱某1分包承建,郭永国非法获利人民币7.5万元。

33.2015年11月,扬中大道2号污水泵站工程发布招标公告,被告人郭永国应刘某2要求,共同串通镇江排水、镇江市政、江苏永圣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金某1、扬中建安等公司进行围标,并由郭永国统一安排各公司投标报价。后镇江市政中标,中标价人民币605万元。刘某2向郭永国支付中标费用人民币35万元后分包承建该工程。

34.2015年12月,扬中市中电电气220KV及以下变压器建设项目发布招标公告,被告人郭永国应被告人奚彩忠要求,串通江苏广某1、江苏广某2、丰裕建安、扬中建安、丹阳东方、江苏金某2、镇江四建、镇江光大等共同进行围标,由郭永国统一安排各公司投标报价。后镇江光大中标,中标价人民币3113万余元。工程由奚彩忠分包承建,郭永国非法获利人民币25万元。

35.2015年12月,扬中市张家港东段环境整治工程发布招标公告,被告人郭永国应朱某3要求,串通江苏现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园林)、丰裕建安、扬中建安、江苏金某1等公司进行围标,由郭永国统一安排各公司投标报价。后现代园林中标,中标价人民币840万元。工程由朱某3分包承建,郭永国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

36.2016年1月,扬中市实验小学学生食堂及教学用房改扩建工程发布招标公告,被告人郭永国应韦某要求,串通镇江联鑫、丰裕建安、江苏金某2、江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建集团)、扬中建安、南京六建、镇江光大等公司进行围标,由郭永国统一安排各公司投标报价,丹建集团中标,中标价人民币1119万余元。该工程后因纠纷改由张某5分包承建,由张某5支付中标费用人民币48万元,郭永国非法获利人民币10万元。

37.2016年3月,扬中市滨江幼儿园工程发布招标公告,被告人郭永国应张某1、周某要求,串通丰裕建安、南京六建、镇江联鑫、江苏云某集团有限公司、丹建集团、丹阳东方、江苏金某2等公司进行围标,由郭永国统一安排各公司投标报价。后扬中建安中标,中标价为人民币1093万余元。郭永国非法获利人民币10万元。

38.2016年4月,扬中市城北幼儿园桩基工程发布招标公告,被告人郭永国应张某3要求,共同串通扬中中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中中安)、扬中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中基础)、江苏地质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地质)、江苏旭阳、江苏中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海)、江苏广某1等公司进行围标,由郭永国统一安排各公司投标报价。后江苏中海中标,中标价为人民币252万余元。工程由张某3分包承建,郭永国非法获利人民币10万元。

39.2016年5月,扬中市中等专业学校实训大楼桩基工程发布招标公告,被告人郭永国应张某7要求,伙同王某、张某1等人,串通江苏地质、江苏旭阳、扬中新城、扬中建安、江苏中海、扬中基础等公司进行围标,并由郭永国统一安排各公司投标报价。后江苏中海中标,中标价人民币299万余元。工程由张某7分包承建,郭永国非法获利人民币3.5万元。

40.2016年7月,扬中市三茅街道丰裕社区道路工程发布招标公告,被告人郭永国应陈某1要求,共同串通江苏开岩、金坛交通、兴通路桥、江苏三水等公司进行围标,并由郭永国统一安排各公司投标报价。后兴通路桥中标,中标价人民币718万元,工程由陈某1分包承建。

三、被告人郭永国行贿事实

1.2010年初至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郭永国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送给原扬中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主任、扬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施某现金、购物卡合计折合人民币13.2万元。

2.2013年8月,被告人郭永国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扬中市新扬北路自己的轿车上送给原扬中市兴隆街道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赵某人民币3万元。

3.2010年9月至2016年春节,被告人郭永国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送给原扬中市招标办公室主任、扬中市建设工程管理处主任张某2现金、购物卡合计折合人民币2.5万元。

4.2012年年初至2014年11月,被告人郭永国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送给原扬中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会计印某2人民币合计3万元。

5.2014年11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郭永国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送给原扬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计章某现金1万元、购物卡价值人民币5.2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6.2万元。

6.2013年8月,被告人郭永国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扬中市公证处门口自己的轿车上送给扬中市公证处返聘人员陈某3人民币2万元。

案发后,被告单位扬中市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冷华年、郭永国能如实供述自己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奚彩忠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郭永国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其行贿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冷华年、郭永国、奚彩忠的供述,证人王某、张某1、姚某、赵某、张某2等人的证言,户籍资料,案发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招标公告,承包协议,银行卡转账记录,前科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扬中市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冷华年、郭永国、奚彩忠串通投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且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永国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在部分共同犯罪中,被告单位扬中市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冷华年、郭永国、奚彩忠在各自参与部分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郭永国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奚彩忠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本罪,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单位扬中市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冷华年、郭永国能如实供述自己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均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奚彩忠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郭永国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其行贿的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扬中市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冷华年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扬中市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冷华年犯串通投标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郭永国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四、被告人奚彩忠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五、对被告人郭永国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上诉人上诉情况

奚彩忠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1.奚彩忠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际参与投标,更不能控制投标,其行为与中标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串通投标罪成立。2.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罪主体是“投标人”,应为投标的建设单位,而非个人,奚彩忠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主体构成要件。3.即使奚彩忠构成串通投标罪,一审法院对其量刑明显过重,违反了罪刑相一致的原则。

二审法院查明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被告单位扬中新城、原审被告人冷华年、郭永国、奚彩忠串通投标的事实,以及原审被告人郭永国行贿的事实与原判认定一致。认定相关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属实,具有法律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奚彩忠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奚彩忠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际参与投标,更不能控制投标,其行为与中标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串通投标罪成立”的上诉理由,经查,奚彩忠明知郭永国在扬中市的工程建设等招标项目中,是通过串通投标的方法获取工程中标资格,其为了能够承接到分包工程,遂找到郭永国帮忙,让郭永国确保与其相关的投标单位中标。在此过程中,奚彩忠具有串通投标的主观故意,且与郭永国形成共同的犯意联络,上诉人奚彩忠的相关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关于上诉人奚彩忠提出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罪主体是‘投标人’,应为投标的建设单位,而非个人,奚彩忠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主体构成要件”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结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和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串通投标罪的主体显然包含自然人和单位,串通投标罪中的“投标人”是指主管、负责、参与投标事项的人,本案中奚彩忠符合串通投标罪的主体构成要件,上诉人奚彩忠的相关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单位扬中市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冷华年、郭永国、奚彩忠串通投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且部分系共同犯罪。原审被告人郭永国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并与其所犯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原审被告单位扬中市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冷华年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原审被告人郭永国如实供述自己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奚彩忠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免除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但以串通投标罪对上诉人奚彩忠判处刑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奚彩忠的相关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维持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7)苏1182刑初236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项。

二、撤销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7)苏1182刑初236号刑事判决第四项。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奚彩忠犯串通投标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俞江虹

审判员丁力田

审判员张莹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陈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