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30 0:00:00

孙道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道伟,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装修工人,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户籍地为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19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刑事拘留(不予收押);同年3月21日由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小飞,安庆市迎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审理经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迎检公诉刑诉〔2018〕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道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道伟及其辩护人朱小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孙道伟饮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安庆市迎江区华中路曙光路路口,被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查获。经鉴定,孙道伟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14mg/lOOml,属醉酒驾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道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孙道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孙道伟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HXXXXX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安庆市迎江区华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华中路曙光路路口时,被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查获。经现场酒精呼吸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09mg/lOOml,经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孙道伟体内血液采集、安徽利民司法鉴定所鉴定,孙道伟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14mg/lOOml,属醉酒驾驶。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孙道伟的社区影响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孙道伟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道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执法光盘、证人朱某证言、被告人孙道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道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道伟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鉴于被告人系初犯,且醉酒程度较低,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道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菲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潘沈超慧(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