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孙道伟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HXXXXX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安庆市迎江区华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华中路曙光路路口时,被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查获。经现场酒精呼吸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09mg/lOOml,经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孙道伟体内血液采集、安徽利民司法鉴定所鉴定,孙道伟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14mg/lOOml,属醉酒驾驶。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孙道伟的社区影响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孙道伟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道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执法光盘、证人朱某证言、被告人孙道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