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30 0:00:00

李俊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俊,男,汉族,1977年3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房县,初中文化,个体,户籍登记住址湖北省房县,现住十堰市茅箭区。曾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7月被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1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7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以十茅检公诉刑诉[2018]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忠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4日21时43分许,被告人李俊饮酒后驾驶鄂C×××××号小型轿车,由十堰市天津路经林荫大道向北京路方向行驶,行至十堰市林荫大道与凤凰香郡交叉路口时,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送检样品李俊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查获现场视频及照片、吹气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证人赵某,4的证言、前科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俊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俊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俊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雄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