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马某甲无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利辛县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甲的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23.4mg/100ml。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甲在案发时控制能力显著削弱,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询证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等书证,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