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帮助恐怖活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12 0:00:00

易某某帮助案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川0124刑初163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易某某。因涉嫌包庇,2017年8月1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24日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经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秀英,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郫检公诉刑诉(2018)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某某及其辩护人黄秀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6日上午,被告人易某某身为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安德派出所巡逻队员,协助该所民警前往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天悦酒店对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罪的马某某实施抓捕过程中,通过电话将抓捕行动泄露给马某某,致使马某某逃脱。
  2017年6月12日至13日,被告人易某某协助该所民警前往成都市邛崃市平乐古镇附近对马某某实施抓捕过程中,再次通过电话将抓捕行动泄露给马某某,致使马某某脱逃。
  2017年8月10日,被告人易某某在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安德派出所被挡获。
  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身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无辩解意见发表,最后陈述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易某某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易某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易某某有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易某某没有前科,系初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易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易某某在案发前系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安德派出所的聘用制巡逻队员,其工作职责包含协助民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等工作。
  2017年6月6日至13日,被告人易某某明知其朋友马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被公安机关追捕,却仍在协助民警前往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天悦酒店、邛崃市平乐古镇对马某某实施抓捕的过程中,两次通过电话将抓捕行动泄露给马某某,致使马某某逃脱。
  2017年8月10日,被告人易某某在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安德派出所被挡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以多媒体示证方式提交的立案决定书、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情况说明、辅警工作职责、合同、体检表、巡逻队职责考评办法;通话清单;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证人马某某、余某某、万某某、钟某、杨某某、张某某、杨某、吴某、孙某、宋某的证实;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在案为证。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易某某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身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确已构成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没有前科,系初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被告人易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易某某具有如实供述、无前科、系初犯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易某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蓉
人民陪审员  刘孝平
人民陪审员  文再春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