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帮助案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2017年10月27日,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经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决定,2017年10月28日由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11月7日,经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2月10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阿拉善右旗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阿拉善右旗看守所。
辩护人许军,内蒙古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以阿右检刑诉字(2018)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叶玉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许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8日,时任阿拉善右旗边防大队副大队长的被告人王某某在阿拉善右旗边防大队值班时,接到阿拉腾敖包边防派出所副所长洋某某电话,称因接到举报有人在阿拉腾敖包镇盐湖附近的山里偷挖金矿,且有火工品(爆炸物),请示动用警车出警。被告人王某某知道被举报的矿点是王某(另案处理)在非法开采,于是用手机发短信向王某通风报信。王某得到消息后,指使矿点的负责人张某某(另案处理)、王某1(另案处理)安排工人撤离矿点并藏匿火工品。阿拉善右旗公安局对张某某、王某1非法储存爆炸物一案立案侦查后,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向办案人员探听、了解案件侦查情况,以电话、短信的方式向王某告知其掌握的案件情况,帮助王某等人逃避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干部情况登记表、阿拉善盟边防支队《关于大队党委委员行政分工的批复》、阿右旗边防大队每日要情摘报情况说明及行政值班记录、阿拉善右旗边防大队每日要情摘报、警情库-接处警详细信息、简要案情及处理结果、公安边防大队职责、破案经过、阿拉腾敖包边防派出所值班日志、王某的举报书、通话录音文字整理材料、短信记录材料、关于阿拉善盟边防支队阿右旗边防大队原副大队长王某某涉嫌职务违纪违法情况的报告,证人王某、张某、洋某某、刘某、呼某某某的证言,物证依法扣押的王某HUAWEIGRA-UL10华为手机一部,依法提取的HUAWEIGRA-UL10华为手机数据及光盘一张,王某提供的录音光盘一张,被告人王某某自述材料、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泄露案情,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在办案机关没有采取强制措施、没有调查谈话、没有讯问、没有立案侦查之前主动如实书写情况说明,到单位找领导汇报犯罪事实,并在办案机关书写自述材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虽到其单位接受谈话,但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三年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毛 清 霞
人民陪审员 吴 艳 丽
人民陪审员 敖云格日勒
二O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魏 巍
附:本判决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七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