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肖芳军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肖芳军持本判决书到湖南省东安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宾生明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宾生明持本判决书到湖南省东安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夏彪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