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1、2010年9月,被告单位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郑某在获知黄石市新兴管业扩能拆迁(王若华、占本八)还建点工程正在筹备招标后,遂安排该公司营业部部长即被告人陈某跟踪此项目。后被告人陈某到该项目的代理招标公司湖北恒信伟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某建筑公司报名并领取了招标文件,并向郑某汇报情况。为了确保某建筑公司中标,被告人郑某安排公司党支部书记即被告人陆某联系其他单位参与围标,安排陈某制作公司的招投标标书以及参与围标公司的商务标书。随后,被告人陆某先后联系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一起配合参与黄石市新兴管业扩能拆迁(王若华、占本八)还建点工程的招投标,采取围标的方式以达到某建筑公司中标的目的;被告人陈某代上述四家公司制作了商务标书,控制投标数额,以确保某建筑公司中标。某建筑公司还分别为四家公司出资缴纳了投标保证金人民币520万元,中标后,上述公司将投标保证金返还给某建筑公司。同年10月21日,黄石市新兴管业扩能拆迁(王若华、占本八)还建点工程在黄石市亚光新村综合招投标中心五楼开标大厅内进行公开招标,陈某代表某建筑公司和陪同围标的某丙公司、某乙公司、某甲公司、某丁公司和武汉某公司的代表参与开标大会,最终某建筑公司以人民币3702.02万元的价格中标。
2、2011年4月,黄石市新兴管业扩能拆迁(欧阳湾)还建点项目进行招标,被告人郑某采取上述相同方式,让被告人陈某、陆某具体操作。被告人陆某先后联系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下陆某公司”)、某丙公司一起配合参与黄石市新兴管业扩能拆迁(欧阳湾)还建点项目招投标,采取围标的方式以达到中标的目的;被告人陈某代上述四家公司制作了商务标书,控制投标数额,以确保某建筑公司中标。某建筑公司为上述公司分别缴纳了投标保证金人民币230万元,中标后,上述公司将投标保证金返还给某建筑公司。同年5月5日,黄石市新兴管业扩能拆迁(欧阳湾)还建点工程在黄石市亚光新村综合招投标中心五楼开标大厅内进行公开招标,陈某代表某建筑公司和陪同围标的某甲公司、下陆某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的代表参与开标大会,最终某建筑公司以人民币16508569.78元的价格中标。
经审计,某建筑公司在新兴管业扩能拆迁还建工程项目中获利人民币1945066.56元。
案发后,三名被告人接到公安机关让其投案的电话后,随即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6年5月5日,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以罚没款的形式收取某建筑公司人民币20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以及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银行凭证、中标通知书等书证,证人马某、方某等人的证言,湖北涵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郑某、陈某、陆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