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1/22 0:00:00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人身自由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1986年11月8日出生,农民,住子洲县淮宁湾镇张家渠村。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1984年8月21日出生,农民,住子洲县淮宁湾镇张家渠村。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人身自由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李某某称,请求子洲法院依法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依法制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跟踪、骚扰、恐吓、暴力殴打行为。事实与理由:2005年1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由恋爱,后双方订婚并同居生活,2005年12月18日生长子王俊杰,2009年3月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后发现被申请人有许多坏毛病,整天喝酒,不务正业,对申请人经常殴打,致申请人身体多处青紫、红肿、受伤,给申请人精神上和身体上造成了很大的伤害,申请人为了逃命离家出走至今。2017年12月3日,被申请人来到申请人的居住处,无辜向申请人要钱,申请人不给就将申请人生活用品全部破碎后,并一直发信息来骚扰、恐吓申请人,申请人无处躲藏,根本没有人身安全保障。现提出人身保护令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某的申请不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李某某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审判人员

审判员姜彩霞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双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