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案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出生于吉林省大安市,居公民身份号码×××,大学文化。因涉嫌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于2017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公诉刑诉【20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一案,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白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29日,被告人张某在大安市安麒佳苑6号楼3单元602室家中,将通过网络下载的多部暴恐视频上传至115网盘时,被公安机关监测发现。在其所持有的存储介质中有693部视频,以上视频经审查认定,有部分视频内容涉及宣扬恐怖主义、宗教极端思想,属于典型的暴力恐怖宣传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于2017年9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视频资料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9日,被告人张某在大安市安麒佳苑6号楼3单元602室家中,将通过网络下载的多部暴恐视频上传至115网盘时,被公安机关监测发现。在其所持有的存储介质中有693部视频,以上视频经审查认定,有部分视频内容涉及宣扬恐怖主义、宗教极端思想,属于典型的暴力恐怖宣传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于2017年9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物证。黑色三星移动硬盘(照片)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公安机关受理、侦破此案及抓获张某的经过。
2.大安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证明:2017年9月20日在张某大安市安麒佳苑6号楼3单元602室的家中,扣押联想白色直板手机一部、移动硬盘一个、华硕牌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牌银灰色笔记本一台,上述物品存有或曾存有大量涉及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音频、视频资料。
3.大安市公安局网安大队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证明:在白城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提取、固定送检移动硬盘中的相关视频693个。
4.大安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明:2017年9月27日到广东115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取张某使用的115网盘60天的下载记录,未发现有下载记录。
5.白城市网安大队下发的猎鹰系统截获信息证明:截获24部恐怖视频,经大安市公安局网安大队的办案人郑长虹通过比对信息,发现截获的24部视频有重复的,认为有9部是暴恐类视频,已在excel电子文档中进行标注。
6.大安市公安局网安大队excel电子文档证明:大安市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郑长虹对张某所持有693部视频进行了标注,其中有144部音视频含有疑似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标识的旗帜、水印、文字;有101部音视频没有明显标识,但内容疑似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作战时的画面;有41条视频内容较为血腥,但无明显标识且非作战画面;其余407条为一些无法分辨原因的爆炸画面、未知原因的杀人事件、未知原因死亡的尸体、交通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自伤自残等一系列惊悚视频。
(三)被告人张某供述。我在115网盘上传了一些恐怖组织自杀、杀人及一些恐怖袭击的视频,视频的具体内容我描述不清楚,反正就是一些特别血腥暴力的暴恐视频。我上传了一个文件夹,这个文件夹内有693部视频,我没有全部浏览过,不知道是否全部是暴恐视频,但是大部分应该全是暴恐视频。
(四)视听资料。张某持有的视频证明:音视频693个,经审查认定其中有部分视频内容是涉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的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视频资料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本院对其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这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 桦
审判员 郝万华
审判员 李大文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丽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