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4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孟文贤酒后驾驶皖S×××××号小型轿车,在本市谯城区文帝街华佗中医院东约50米处由东向西逆行行驶中,先与自西向东由冯某2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后又与张某钰停放在路边的皖S×××××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冯某1及电动车乘坐人杜某受伤,三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孟文贤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安徽东升司法鉴定所检测,孟文贤血液酒精含量为167.66毫克/100毫升。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出示了物证照片、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孟文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孟文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孟文贤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受害方并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