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武治友醉酒后无证驾驶皖S×××××号两轮摩托车,沿本市谯城区古井至颜集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芦庙镇武庄新村时,撞上路边停放的皖S×××××号轻型普通货车,经安徽东升司法鉴定所检测,武治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21毫克/100毫升。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出示了物证照片、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武治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武治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