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张敏酒后驾驶皖S×××××号小型客车,行驶至谯城区希夷大道与杜仲路交叉口时,被交警四大队查获。经安徽东升司法鉴定所检测,张敏血液酒精含量为255.024毫克/100毫升。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出示了物证照片、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