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4月11日3时许,被告人蔡永顺饮酒后驾驶闽CXXXXX的小型轿车从南安市石井镇海港夜总会往南安市水头镇仁福村方向行驶,途经南安市石井镇后店村路段被南安市公安局石井派出所设卡盘查民警查获。民警对其做现场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23mg/100m1。同日3时18分,民警将被告人蔡永顺送至南安市成功医院由护士抽取血样,后民警将血样送至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测,经检测,被告人蔡永顺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4.23mg/100m1(属醉酒驾驶)。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蔡永顺自愿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南安市司法局经调查,认为被告人蔡永顺的社区矫正条件为适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