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8 0:00:00

蔡永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永顺,男,1984年3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南安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5月1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理经过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诉刑诉〔2018〕7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永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秀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永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4月11日3时许,被告人蔡永顺饮酒后驾驶闽CXXXXX的小型轿车从南安市石井镇海港夜总会往南安市水头镇仁福村方向行驶,途经南安市石井镇后店村路段被南安市公安局石井派出所设卡盘查民警查获。民警对其做现场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23mg/100m1。同日3时18分,民警将被告人蔡永顺送至南安市成功医院由护士抽取血样,后民警将血样送至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测,经检测,被告人蔡永顺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4.23mg/100m1(属醉酒驾驶)。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蔡永顺自愿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南安市司法局经调查,认为被告人蔡永顺的社区矫正条件为适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永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经过、现场查获照片、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鉴定采样图片、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缴款票据、户籍证明、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永顺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蔡永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永顺已预缴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蔡永顺在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之间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蔡永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徐会霞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洪爱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