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杨德标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途经福鼎市贯岭镇分关村五凤路口的国道104线2010KM+100路段,碰撞对向行驶来的温某驾驶的浙CXXXXX小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依法提取血样并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德标案发时血液乙醇浓度为220.05mg/100ml。经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德标与温某负本起事故同等责任。2017年12月20日,福鼎市公安局对被告人杨德标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七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德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摩托车照片、证人温某、陈某1证言、被告人杨德标的供述与辩解、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闽正扬司鉴所[2017]醇检字第9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闽宁司法鉴定所闽宁司鉴[2017]鼎车检字第3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鼎市公安局贯岭派出所鼎公贯认字[2017]第001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杨德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前科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