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8 0:00:00

杨德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德标,男,汉族,1962年6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鼎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以鼎检诉刑诉〔2018〕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德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文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德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杨德标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途经福鼎市贯岭镇分关村五凤路口的国道104线2010KM+100路段,碰撞对向行驶来的温某驾驶的浙CXXXXX小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依法提取血样并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德标案发时血液乙醇浓度为220.05mg/100ml。经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德标与温某负本起事故同等责任。2017年12月20日,福鼎市公安局对被告人杨德标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七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德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摩托车照片、证人温某、陈某1证言、被告人杨德标的供述与辩解、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闽正扬司鉴所[2017]醇检字第9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闽宁司法鉴定所闽宁司鉴[2017]鼎车检字第3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鼎市公安局贯岭派出所鼎公贯认字[2017]第001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杨德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前科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德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德标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且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0.05mg/100ml,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五)项的规定情形,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德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德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戴传保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