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8 0:00:00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麻其杰,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阜阳市颍泉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5日被抓获,同月1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8)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麻其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辛翠翠、被告人麻其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4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麻其杰饮酒后驾驶浙BXXXXX号小型轿车,沿慈溪市古塘街道北二环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教场山路路口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由卢某驾驶的浙B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麻其杰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检测,被告人麻其杰呼吸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56mg/100ml;经理化检验鉴定,被告人麻其杰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为148mg/100ml,属醉酒状态。
案发后,被告人麻其杰已赔偿被害人卢某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麻其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麻其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卢某权的陈述、证陈某彬的证言、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提取血样登记表、抽血及血样封存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谅解书、接警单、处警经过及被告人麻其杰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麻其杰的量刑幅度为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同时可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其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麻其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麻其杰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麻其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胡慧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邹荷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