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8 0:00:00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本案于2018年4月3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6日被昌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图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18)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士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7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小型轿与由南向北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陈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昌图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认。2016年12月28日,铁岭固仑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为164.95mg/100M1。属于醉酒驾驶。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酒精定量检测报告、现场勘察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能够当庭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明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佟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