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特殊法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海事海商纠纷/海事海商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5/2 0:00:00

招远汇源硅胶股份有限公司诉宁波鸿勋海运有限公司等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

招远汇源硅胶股份有限公司诉宁波鸿勋海运有限公司等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


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72民初175号

  原告:招远汇源硅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宗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存寿,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世林,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鸿勋海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宣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勋源海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宣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淮江,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蕾,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建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满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凯,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静,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招远汇源硅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鸿勋海运有限公司、上海勋源海运有限公司、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浙江满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海难救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招远汇源硅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招远汇源硅胶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远汇源硅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5元,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后变更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招远汇源硅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雪锋
审 判 员 肖 琳
审 判 员 杨世民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代书记员 朱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