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朝阳系大达公司、乔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罗朝阳向银行和他人借款,欠下巨额债务。2011年间,罗朝阳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而隐瞒高额负债的事实,虚构企业良好的发展前景,采用借新债还旧债的方式,向蔡某、李某1、郭某1、吴某、丰某等人骗取人民币723.6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又以代为支付部分贴现手续费为诱饵,向鲁某1、汤某共骗取银行承兑汇票572.87万余元。罗朝阳将诈骗所得主要用于归还欠款、支付利息等。2011年,罗朝阳明知无履行能力,仍虚构企业良好发展前景,骗取徐某1的信任,由徐某1或徐某1经营的余姚市飞达起重工具厂(以下简称飞达厂)为罗朝阳及大达公司、乔某公司的贷款提供反担保,造成徐某1经济损失共计492.8万元。2011年12月13日,罗朝阳逃匿。具体事实如下:
一、诈骗事实
1.2011年10月9日,罗朝阳以借款方式从郭某1处骗取187万元。
2.2011年9月至11月,罗朝阳以代付部分贴现手续费的方式先后骗取汤某10张面额计858.868123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后陆续归还325.9933万元,实际骗得532.874823万元。
3.2011年11月3日,罗朝阳以借款方式从李某1处骗取40万元,以支付本息方式归还15.3万元,实际骗得24.7万元。
4.2011年11月10日,罗朝阳以大达公司的名义,通过借款方式从朱某1处骗取150万元。
5.2011年11月21日,罗朝阳以大达公司的名义,通过借款的方式从鲁某3处骗取180万元。
6.2011年11月22日,罗朝阳以借款方式从蔡某处骗取50万元,后担保人张海根代还18万元,蔡某实际损失32万元。
7.2011年12月初,罗朝阳以代付部分贴现手续费的方式从鲁某1处骗取2张面额共4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8.2011年12月2日,罗朝阳以借款方式从丰某处骗取20万元,后担保人胡某2代还6.5万元,丰某实际损失13.5万元。
9.2011年12月9日,罗朝阳以借款方式从刘某处骗取120万元,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返还0.9万元,后刘某通过民事诉讼分得执行款7.191155万元,刘某实际损失111.908845万元。
二、合同诈骗事实
1.2011年9月22日,宁波燎原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燎原公司)为罗朝阳控制的大达公司在招商银行的贷款提供200万元的保证担保,由徐某1经营的飞达厂向燎原公司提供反担保。同年12月7日,燎原公司为罗朝阳在民生银行的200万元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由飞达厂向燎原公司提供反担保。罗朝阳外逃后,燎原公司向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履行了担保责任,后徐某1向燎原公司履行反担保责任,实际损失共计391万余元。
2.2011年12月12日,徐某1、鲁某1为罗朝阳在泰隆银行的100万元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罗朝阳外逃后,徐某1向泰隆银行履行担保责任,实际损失101.803218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郭某1、汤某、李某1、蔡某、鲁某1、丰某、刘某、朱某1、徐某1的陈述,证人郭某2、徐某2、张某、徐某3、何某、李某2、胡某1、黄某、方某、朱某2、陈某,王某1等的证言,借条、借款申请书、授信申请书、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质押合同、抵押合同、反担保合同书、承诺书、收条,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对账单、银行转账支票、还款清单、代偿证明,大达公司、乔某公司的企业档案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供应商明细账、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罗朝阳亦供述在案,所供与前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
关于上诉意见,经查:
1.被告人罗朝阳于2011年10月9日以借款为名向某芬骗取187万元未还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借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罗朝阳亦供认在案,足以认定。但原判认定罗朝阳从郭某1处骗得共计301.35万元的证据不足,应予纠正。另外的114.35万元数额本院不予认定。罗朝阳上诉称未造成郭某1损失亦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2.罗朝阳骗取汤某10张银行承兑汇票,归还部分款项,实际骗取532万余元的事实,有被害人汤某陈述、证人徐某2等的证言、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银行账户明细等相互印证,罗朝阳亦曾供认欠汤某数百万元资金未还,足以认定。罗朝阳上诉称欠汤某款项已还清,与在案证据不符,亦与其本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矛盾,不予采信。
3.罗朝阳从鲁某1处骗取2张计40万元承兑汇票的事实,有被害人鲁某1陈述、证人黄某证言、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银行交易凭证等证据证实,罗朝阳对该2张承兑汇票贴现后未归还鲁某1的事实亦曾供认,足以认定。罗朝阳上诉称其未取得该二笔承兑汇票贴现款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4.原判认定罗朝阳于2011年11月22日从汤某处骗取100万元的事实,仅有汤某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证实,罗朝阳供述与汤某陈述无法印证,认定为诈骗罪的证据不足。
罗朝阳于2011年1月从吴某处借得98万元、于2011年4月、6月从朱某1处借得200万元,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罗朝阳在借款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为诈骗罪的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