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上诉人张杨锁借用临汾市惠信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资质开发临汾市××街危旧房改扩建项目,并成立工程项目部。由于缺乏资金,上诉人张杨锁大部分工程建设费用系借款。后因建设工期过长,还本付息压力大,导致资金链断裂。在此情况下,上诉人张杨锁将已经出售(预售)的房屋进行抵押,向他人借款,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骗取他人钱款。2015年2月13日,上诉人张杨锁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4月至2013年5月,上诉人张杨锁谎称新康花苑已出售的××楼10套房屋未出售,以此作为抵押骗取王一某的信任,向王一某借款120万元,后付利息97.25万元,实际骗取王一某22.75万元。
2、2012年5月14日,上诉人张杨锁谎称新康花苑已出售的××楼的4套房屋未出售,以此作为抵押骗取张某某信任,向张某某借款30万元,后付利息5.25万元,实际骗取张某某24.75万元。
3、2012年11月至2013年间,上诉人张杨锁谎称新康花苑已出售的××楼共计20套房屋未出售,以此作为抵押骗取田某某的信任,骗取其现金481万元。赃款未追回。
4、2012年12月13日至2013年6月29日,上诉人张杨锁谎称新康花苑已出售的××楼共计4套房屋未出售,以此作为抵押骗取X某某的信任,向X某某借款93万元,后付利息14.5万元,实际骗取X某某78.5万元。
5、2013年9月9日,上诉人张杨锁谎称新康花苑已出售的××楼未出售,以此作为抵押骗取李三某的信任,向借款李三某20万元,后付利息4万元,偿还本金9万元,实际骗取李三某7万元。
6、2013年6月19日,上诉人张杨锁谎称新康花苑已出售的××楼未出售,以此作为抵押骗取杜某某的信任,向杜某某借款25万元,后付利息5万元,实际骗取杜某某20万元。
7、2013年5月2日,上诉人张杨锁谎称新康花苑已出售的××楼3套房屋未出售,以此作为抵押骗取杨某某的信任,向杨某某借款28.5万元,后付利息24万元,实际骗取杨某某4.5万元。
8、2013年12月29日,上诉人张杨锁谎称新康花苑已出售的××楼未出售,以此作为抵押骗取王五某的信任,向王五某借款19.4万元,后付利息2.4万元,实际骗取王五某17万元。
9、2013年12月4日至2014年5月2日期间,上诉人张杨锁谎称新康花苑已出售的××楼未出售,以此作为抵押骗取李五某的信任,骗取李五某18万元。赃款未追回。
10、2013年5月24日,上诉人张杨锁谎称新康花苑已出售的××楼3套房屋未出售,以此作为抵押骗取袁一某的信任,向袁一某借款46万元,后付利息27万元,实际骗取袁一某19万元。
11、2013年7月4日,上诉人张杨锁谎称新康花苑已出售××楼未出售,以此作为抵押骗取马某的信任,向马某借款20万元,后付利息6.3万元,实际骗取马某13.7万元。
12、2013年8月至12月,上诉人张杨锁谎称新康花苑已出售的××楼未出售,以此作为抵押骗取郭某某的信任,向郭某某借款20万元,后付利息10.35万元,实际骗取郭某某9.65万元。
13、2013年5月27日,上诉人张杨锁谎称新康花苑已出售的××楼未出售,以此作为抵押骗取张二某的信任,向张二某借款9.5万元,后付利息4万元,实际骗取张二某5.5万元。
14、2013年5月3日,上诉人张杨锁谎称新康花苑已出售的××楼未出售,以此作为抵押骗取乔某某的信任,向乔某某借款8.8万元,后付利息0.6万元,实际骗取乔某某8.2万元。
15、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上诉人张杨锁谎称新康花苑已出售的××楼、33套地下室未出售,以此作为抵押骗取乔一某的信任,向乔一某借款77万元,后付利息15.34万元,实际骗取乔一某61.66万元。
16、2013年8月21日至2014年8月15日,上诉人张杨锁谎称新康花苑已出售的××楼10套房屋及××楼2套房屋未出售,以此作为抵押骗取张三某信任,向张三某借款110.5万元,后付利息11.6万元,实际骗取张三某98.9万元。
17、2013年12月29日,上诉人张杨锁谎称新康花苑已出售的××楼未出售,以此作为抵押骗取刘三某的信任,向刘三某借款29.1万元,后付利息3.6万元,实际骗取刘三某25.5万元。
18、2013年11月18日,上诉人张杨锁谎称新康花苑已出售的××楼未出售,以此作为抵押骗取苏某某的信任,向苏某某借款14.55万元,后付利息2.7万元,实际骗取苏某某11.85万元。
19、2013年12月18日,上诉人张杨锁谎称新康花苑已出售的××楼3套房屋未出售,以此作为抵押骗取单某某的信任,向单某某借款48.25万元,后偿还本金6万元,付利息7万元,实际骗取单某某35.25万元。
20、2013年11月27日,上诉人张杨锁谎称新康花苑已出售的××楼2套房屋未出售,以此作为抵押骗取李六某的信任,向李六某借款29.1万元,后付利息8.1万元,实际骗取李六某21万元。
21、2013年12月26日,上诉人张杨锁谎称新康花苑已出售的××楼5套房屋未出售,以此作为抵押骗取焦一某的信任,向焦一某借款48万元,后付利息10万元,实际骗取焦一某38万元。
22、2014年6月19日,上诉人张杨锁谎称新康花苑已出售的××楼未出售,以此作为抵押骗取李七某的信任,向李七某借款4.8万元,后付利息0.6万元,实际骗取李七某4.2万元。
23、2014年9月12日,上诉人张杨锁谎称新康花苑已出售的××楼未出售,以此作为抵押骗取李八某的信任,骗取李八某11.4万元。赃款未追回。
24、2014年9月12日,上诉人张杨锁谎称新康花苑已出售的××楼未出售,以此作为抵押骗取卜某某的信任,骗取卜某某11.4万元。赃款未追回。
25、2014年1月22日,上诉人张杨锁谎称新康花苑已出售的××楼未出售,以此作为抵押骗取贾某某的信任,骗取贾某某10万元。赃款未追回。
26、2014年4月29日,上诉人张杨锁谎称新康花苑已出售的××楼2套房屋未出售,以此作为抵押骗取高某某信任,向高某某借款19万元,后付利息2万元,实际骗取高某某17万元。
27、2014年4月18日,上诉人张杨锁谎称新康花苑已出售的××楼未出售,以此作为抵押骗取李七某的信任,向李七某借款9.5万元,后付利息1万元,实际骗取李七某8.5万元。
28、2014年4月30日,上诉人张杨锁谎称新康花苑已出售的××楼未出售,以此作为抵押骗取王六某的信任,骗取王六某9.5万元。赃款未追回。
29、2014年2月20日,上诉人张杨锁谎称新康花苑已出售的××楼未出售,以此作为抵押骗取姜某某的信任,向姜某某借款19.4万元,后付利息1.8万元,实际骗取姜某某17.6万元。
30、2014年5月7日,上诉人张杨锁谎称新康花苑已出售的××楼未出售,以此作为抵押骗取武一某的信任,向武一某借款15万元,后付利息3.5万元,实际骗取武一某11.5万元。
31、2014年1月至5月期间,上诉人张杨锁谎称新康花苑已出售的××楼未出售,以此作为抵押骗取寇某某的信任,向寇某某借款10万元,后付利息1.5万元,实际骗取寇某某8.5万元。
32、2014年1月8日,上诉人张杨锁谎称新康花苑已出售的××楼未出售,以此作为抵押骗取范某某的信任,向范某某借款4.6万元,后付利息0.6万元,实际骗取范某某4万元。
33、2014年4月20日,上诉人张杨锁谎称新康花苑已出售的××楼未出售,以此作为抵押骗取闫某某的信任,向闫某某借款20万元,后付利息1.8万元,实际骗取闫某某18.2万元。
34、2014年6月24日,上诉人张杨锁谎称新康花苑已出售的××楼未出售,以此作为抵押骗取范一某的信任,向范一某借款15万元,后付利息1.42万元,偿还本金10万元,实际骗取范一某3.58万元。
35、2011年8月19日,上诉人张杨锁以新康花苑××楼作为抵押,骗取邢某某10万元,后又将该房屋出售。赃款未追回。
36、2013年11月10日至2014年3月13日期间,上诉人张杨锁谎称新康花苑已出售的26套房屋未出售,以此作为抵押向刘一某借款349万元,后付利息94万元,实际骗取刘一某255万元。
以上,上诉人张杨锁向上述36人借款共计1814.3万元,支付利息及本金共计392.21万元,实际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1422.09万元。
采信的证据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不再具体罗列。
关于上诉人张杨锁的上诉理由,经查:1、关于上诉人张杨锁称应对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的上诉理由,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张杨锁在开发涉案房产项目时,资金严重不足,绝大部分资金来自借款,资金压力大。由于建设工期过长,加之其在偿还借款本金的同时,还需支付高额利息,导致上诉人张杨锁资金链断裂。上诉人张杨锁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息为诱饵向他人借款,并将已经出售的房屋作为抵押,与被害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以上事实,说明上诉人张杨锁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客观上实施了诱骗他人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被害人钱款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该罪定罪处罚。上诉人张杨锁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2、关于上诉人张杨锁称田某某、刘一某的涉案款项应予核减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田某某、刘一某的报案材料和询问笔录,借款合同和抵押手续,上诉人张杨锁的讯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实上诉人张杨锁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饵向被害人田某某、刘一某二人借款,并将已经出售的房屋作为抵押,骗取二人钱款,致使被害人遭受巨额经济损失。由此,上诉人张杨锁的行为亦构成合同诈骗罪,对被害人田某某、刘一某的被骗款项,依法应当承担责任,不应从其犯罪数额中核减。3、关于上诉人张杨锁称购房户所欠房款收齐后可偿还被害人部分欠款,应酌情考虑的上诉理由,经查,案发至今,上诉人张杨锁并未将购房户所欠房款收齐并退还被害人。综上,上诉人张杨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在上诉人张杨锁向王某某、张一某的借款过程中,张杨锁是以开发建设新康花苑为由,和以新康花苑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作为抵押向该二人借款的。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新康花苑小区危旧房改扩建项目真实存在,也确由上诉人张杨锁实际开发建设;新康花苑建设项目相关手续亦是真实的,也无重复抵押的情况。在该两起借款过程中,缺乏证据证实上诉人张杨锁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据此,原判认定上诉人张杨锁在该两起借款过程中构成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应予纠正。王某某、张一某可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合理方式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