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判决认定:一、诈骗事实
(一)2014年1月至10月份,被告人何秀贞对被害人蒋某自称其弟是办理小额贷款生意的,并以其番禺区市桥街长堤东路15号华月苑1座1梯401房的房产作为借款抵押(该房产已于2013年8月13日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及提供伪造的房地产权证),利用高息为诱饵取得被害人的信任,骗取被害人蒋某借款人民币169万元。
(二)2014年4月至10月份,被告人何秀贞又以上述方式,并以上述房产及其市桥街桥东路16巷2号的房产作为借款抵押(该房产已于2014年3月13日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支行及提供伪造的房地产权证),利用高息为诱饵取得被害人的信任,骗取被害人李某1借款人民币190万元。
(三)2014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何秀贞同样地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饵,先后骗得被害人陈某1人民币18万元、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5万元及被害人陈某2人民币5.3万元。
认定上述三宗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蒋某、李某1、张某、陈某1、陈某2的陈述,证人赵某1的证言,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广州市天河区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广州市天河区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出具的证明,证人赵某1提供的公证书复印件,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180号案件复印材料,蒋某、李某1、张某、陈某1、陈某2借款给被告人何秀贞的借款合同及借条,蒋某提供的招行交易明细表、建设银行明细表、工商银行明细表、蒋某制作的借款还款清单,李某1的广发银行对账单,张某提供的银行对账单,陈某1提供的对账单、交易回单、业务凭证,陈某2提供的银行流水清单,出借人为何秀贞的借款合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出具的情况声明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银行交易流水,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公证材料,周某、郭某、邓某、李某3、冯某等人个人信息情况,被告人何秀贞的供述等。
(四)2014年2月26日、8月2日,被告人何秀贞去到番禺区钟村街锦绣南区二街21号被害人陈某3然家中,以伪造的番禺区市桥街桥东路16巷2号《房地产权证》(经鉴定为假证)作抵押,取得被害人陈某3然的信任,骗取被害人陈某3然给付借款人民币共计6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某3然提供借条两张及一份转账30万元的业务凭证、广州市番禺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出具的证明,何秀贞银行流水,被害人陈某3然的陈述,勘验、检查笔录与照片材料,被告人何秀贞的供述等。
(五)2014年9月1日、9月6日,被告人何秀贞去到番禺区钟村街钟二村沙田大街62号被害人陈某3家中,以伪造的番禺区市桥街长堤东路15号华月苑1座1梯401房《房地产权证》(经鉴定为假证)作抵押,取得被害人陈某3的信任,骗取被害人陈某3给付借款人民币共计8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某3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条,被害人陈某3提供广州市番禺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出具的证明,何秀贞的银行账号明细,被害人陈某3的陈述,勘验、检查笔录与照片材料,被告人何秀贞的供述等。
二、合同诈骗事实
(一)2015年10月15日,被告人何秀贞通过互联网与广州车享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租车协议,骗取该公司在广州市新蛑新返靥三号线大塘A出口附近交付车牌号为粤S×××××(价值人民币72250元)一辆。之后,被告人何秀贞让人伪造了虚假的车辆登记证书,于次日将该车质押给被害人何某1并签署借据,骗取何某1给付借款人民币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还清单,被害人何某1提供的《借据》、何秀贞的身份证及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广州车享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东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车辆登记资料及说明,何某12016年3月7日书写的谅解书及收据,被害人何某1的陈述,被害单位员工麦柏宁的陈述,《关于小型汽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勘验、检查笔录与照片材料,被告人何秀贞的供述等。
(二)2015年11月2日,被告人何秀贞通过网上租车软件联系被害人曹某,与被害人曹某签订租车协议,骗取被害人曹某在番禺区南村镇暨南大学南校区路段交付车牌号为粤S×××××的小汽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1000元)。之后,被告人何秀贞让人伪造了虚假的车主身份证件及车辆登记证书,于次日将该车质押给被害人陈某4并签订借款合同,骗取陈某4给付借款人民币25000元。
(三)2015年11月14日,被告人何秀贞通过网上租车软件下单,并联系被害人李某2,骗取被害人李某2在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客运站地铁D出口路段交付车牌号为粤H×××××的小汽车一辆(价值人民币88650元)。之后,被告人何秀贞让人伪造了虚假的车主身份证件及车辆登记证书,于次日将该车质押给被害人陈某4并签订借款合同,骗取陈某4给付借款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陈某4上述以粤H×××××的小汽车进行诈骗的50000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两宗事实的证据有:发还清单,车牌号为粤H×××××、粤S×××××的《车辆质押借款合同》被害人李某2提供的粤H×××××车资料,被害人曹某提供粤S×××××车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被害人陈某4提供的“李某4”、“曹某”身份证情况的查询及证明,被害人曹某、李某2、陈某4的报案陈述,《关于小型汽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勘验、检查笔录与照片材料,被告人何秀贞的供述等。
认定全案事实的综合证据有:抓获经过,何秀贞的银行账号明细,不动产查册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