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2015年5月,上诉人王宝成在担任陕西益德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德公司)业务员期间,违反法律规定,在未查询对方是否具有疫苗进购资质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从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兴公司)的谭波、刘海鹏、许丹锋(均已判刑)处获取疫苗,向没有疫苗经营资质的庞红卫(已判刑)等人出售,并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将疫苗销售款共计人民币1475290元转入谭波、刘海鹏、许丹锋个人账户。期间,王宝成还从不具备疫苗经营资质的庞红卫处非法购进疫苗,并通过其个人账户向庞红卫个人账户支付人民币244450元,后王宝成将上述疫苗对外销售,其中销售给不具备疫苗经营资质的陆波价值25040元的疫苗。综上,王宝成非法经营的数额共计人民币1719740元,非法获利3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3月21日,西安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根据陕西省公安厅发布的“山东济南庞红卫等非法经营疫苗案”集群战役线索,经对王宝成名下银行账户调查,确认王宝成私人账户与庞红卫存在账目往来,涉嫌非法经营,遂立案侦查。
2、证人王昝慧(益德公司会计)证言证明,2014年10月至12月,益德公司业务员王宝成以“神木镇中心卫生院”的名义从公司申领过六次疫苗,但其中一次转款是山东的孙琪给她转的,其余均是王宝成交的现金,她没有收到过神木方面的转款。这些疫苗不知道卖给哪家公司,所以没有开发票。公司销售疫苗都是通过公对公账户转款,只有个人行为才会出现现金提货。
3、证人宋秦峰、李娟(西安市长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证言,西安市长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情况说明、发货明细、购销合同及发票证明,长安区疾控中心未经营二类疫苗。2013年,科兴公司的谭波和刘海鹏借用该中心冷库存放过疫苗,疾控中心没有收到科兴公司以该中心名义发货的7000支疫苗,也不知道这些疫苗销售到何处。
4、证人曹兴荣(西安市户县卫生局工作人员)证言,户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情况说明、发货明细、购销合同、收条证明,2014年3月份,刘海鹏以户县疾控中心的名义从事疫苗经营,后将科兴公司发往户县疾控中心的疫苗10000支全部提走。
5、罪犯谭波(科兴公司陕西区域经理)供述,科兴公司没有真实的疫苗销售给长安区、户县疾控中心。2013年王宝成说有客户要科兴公司的甲乙肝、甲肝疫苗,他就让刘海鹏以长安区、户县疾控中心的名义从科兴公司套出疫苗拿给王宝成。他和王宝成的交易一般都是通过银行转账,也有部分现金交易,他跟王宝成之间还有十四五万左右的借款。
6、证人周运朝(莲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证言、西安市莲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入库登记表、购销合同、银行客户回单、收款明细单、情况说明证明,莲湖区疾控中心曾采购过北京科兴公司生产的疫苗。2013年至2014年,刘海鹏以长安区需要疫苗为由从该疾控中心购买倍尔来福疫苗5543支。
7、罪犯刘海鹏(科兴公司业务员)供述,科兴公司发往西安市长安区、户县疾控中心的疫苗,除少部分卖给乡镇卫生院,剩余的由他自己或按照谭波要求卖给了王宝成。他还按照谭波要求去莲湖区疾控中心调过疫苗,私下都卖给了王宝成。王宝成转给他的钱都是销售疫苗的货款。
8、辨认笔录证明,经王宝成混杂辨认,确认谭波、刘海鹏就是卖给他疫苗的人;经刘海鹏混杂辨认,确认王宝成就是谭波让他向其贩卖疫苗的人。
9、证人赵菊情(周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证言,周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情况说明、收条、发货明细、银行对账单及发票证明,周至县疾控中心销售过科兴公司的甲乙肝联合疫苗,后退回570支。许丹锋曾向疾控中心库房送过4800支疫苗,但没有入库,后许丹峰将该批疫苗连同退回的疫苗都拉走了。
10、罪犯许丹锋(科兴公司业务员)供述,周至县疾控中心退回的疫苗5370支,被他送到益德公司库房,后他与谭波联系王宝成,大部分由王宝成卖掉了。后王宝成将款项转到他的银行卡上。
11、罪犯庞红卫供述,王宝成从她处买过疫苗,也向她卖过疫苗,均是通过个人银行转账。她的手机号码为18663503388。
12、发货记录证明,2014年1月至2016年3月,王宝成通过三府湾客运站向山东济南、济宁、郓城、聊城,河南周口、安阳,河北邯郸等地发货二类药品。其中山东等地的收货人手机号码为18663503388。
13、证人陆波(江苏省宿迁市东方医院工作人员)证言证明,2015年四五月份,他在QQ疫苗群里联系了一个姓王的人,手机号是陕西西安的。他从该王处购买了2800支疫苗,这批疫苗是从山东济南发的货。后来他向姓王的工商银行账户转了2万多元货款。
14、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2013年3月至2015年5月,王宝成分别向谭波、刘海鹏、许丹锋个人账户转款818770元、593720元、212800元,陆波向尾号4019的工商银行账户转款25040元,王宝成向庞红卫转款244450元,庞红卫向王宝成转款136340元。
15、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4月21日,王宝成在其亲属陪同下到西安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投案。
16、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证明,王宝成在二审阶段缴纳罚没款十三万元。
17、上诉人王宝成供述,从2013年开始,谭波让他帮忙销售疫苗,他就联系了庞红卫从中协调,促成多笔买卖,但双方都没有交换过买卖疫苗资质,庞红卫将款项转给他,他再转给谭波。他卖给庞红卫的疫苗有谭波的,也有从益德公司库房提的货,他也从庞红卫处买过疫苗,两人的银行账户交易都是买卖疫苗款项,没有其它经济往来。谭波给他卖疫苗,主要是由刘海鹏给他送货,他将疫苗卖给他人之后一般都是收取现金,然后再通过自己的银行卡转给谭波或刘海鹏。他通过银行卡转给谭波转款中的15万元是归还借款,其余都是疫苗款项,转给刘海鹏的钱也都是疫苗款。他帮科兴公司的许丹锋也卖过一次疫苗,也把钱给他了。2015年三四月份,江苏宿迁的陆波找他买疫苗,他联系了庞红卫,由庞红卫发货,他和陆波结算,陆波将钱转到他妻子尾号为4019的工商银行卡上。他帮谭波、刘海鹏、许丹锋、庞红卫等卖疫苗,大约从中赚了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