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子轲与被告张芳妮人身自由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郝子轲,男,汉族,1994年4月27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宁县南义乡吴中村郝咀组001号。
被告张芳妮,女,汉族,1990年1月1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什社乡什丰村西头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子轲与被告张芳妮人身自由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子轲于2018年1月15日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子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子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郝子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