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甘肃省/甘肃省庆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15 0:00:00

原告郝子轲与被告张芳妮人身自由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郝子轲,男,汉族,1994年4月27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宁县南义乡吴中村郝咀组001号。

被告张芳妮,女,汉族,1990年1月1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什社乡什丰村西头组。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子轲与被告张芳妮人身自由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子轲于2018年1月15日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郝子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子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郝子轲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庆华

二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党启元